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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511G/202412-00037 组配分类: 市政公用管理
发布机构: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涡阳县住建局2024年度12月份市政公用管理行政处罚情况的信息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27 发布日期: 2024-12-27

涡阳县住建局2024年度12月份市政公用管理行政处罚情况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4-12-27 10:09 来源: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2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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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企业(个人)名称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移送卷号 接收单位 经办人 组卷人 经办股室 移送时间
涡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 涡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 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处罚。 涡住建移字(2024)40号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马鲲鹏、卢壮壮 张晨 市政中心 2024.12.11
涡阳县**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涡阳县**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 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处罚。 涡住建移字(2024)41号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马鲲鹏、卢壮壮 张晨 市政中心 2024.12.11
涡阳县**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涡阳县**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涡住建移字(2024)43号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马鲲鹏、卢壮壮 张晨 市政中心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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