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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低保标准
自2023年7月起,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75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721元/人/月;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二、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低保申请、核对授权书(授权人员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等
四、办理流程
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含公示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5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8:00-12:00,14:30-17:30(工作日)
办理地点:涡阳县民政局(涡阳县乐行路新人社局大楼三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
六、咨询、投诉电话
涡阳县民政局0558-7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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