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4900/202412-00137 | 组配分类: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花沟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抱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人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立法理由
(一)立法相关背景
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本条都未作规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条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实践中的一些案件,有的行为人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催收行为是为了将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法利益落实、固定下来,特别是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常伴随着后续的催收行为。催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使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非法获利得以实现或者放大,并进一步对实施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形成经济性刺激和鼓励。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本身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对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如制造心理强制,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等。此外,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常演变、发展成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一些已经被依法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犯罪集团的案件中披露,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大量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的地方还形成了专门催收非法债务的“一条龙服务"或者“职业”。为规避法律惩治,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也在不断变化,通过各种伪装、掩饰、包装以规避法律惩处,混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例如,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公证为催收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制造合法讨债的假象,在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人他人住宅以及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时,公然误导群众,对抗行政司法机关执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网络借贷为名的各种“套路贷”一度盛行,线下催收行为也愈演愈烈,配合大量的非法网络借贷侵占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成为“金融乱象”的重要特征之一。为惩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因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予以催收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惩治。根据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实践的情况,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地方进一步提出,行政司法机关对于催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存在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于能否适用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常存有疑虑,有的地方也存在一概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适用泛化问题,因此建议在刑法上对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作统一性规定。为进一步惩治金融乱象行为,切断违法金融活动等非法行为的获利途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明确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统一司法认识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关于本罪的条文位置曾经有以下考虑:一是放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后,作为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二是放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后,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奇。强迫交易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而寻衅滋事罪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经研究,催收非法债务主要是为了将非法利益固定、落实,同时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跟踪骚扰等,不仅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还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归类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与人民群众的感受更为接近,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更为全面,故将本条设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后,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二)立法时争议的主要问题
1.对于以暴力、软暴力等行为催收合法债务的,是否需要一并规定为犯罪。对于该问题,在本条起草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经研究,债务纠纷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特别是对于合法债务的维权行为,多数是完全合法的,有部分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之处,极少数维权行为也会因为触犯法律而构成违法犯罪。例如,对于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是杀害债务人的,应根据刑法规定分别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追讨合法债务的行为,也不宜简单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借款人“逃废债”“恶人先告状”等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因此,将催收行为限制在针对非法债务,而不扩大到所有债务即包含合法债务,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做法,也便于司法机关准确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对于增设强制罪、暴行罪的问题。在本条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进一步对行为进行类型化总结,将一些行为独立出来,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增设强制罪、暴行罪等。也有意见认为,强制、暴行等行为的内涵并不明确,容易造成打击面扩大,甚至成为新的“口袋罪”,宜结合特定情形将暴力、软暴力的行为人罪。考虑到对这一问题在认识上有分歧,《刑法修正案(十一)》未对强制罪、暴行罪作出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有以下含义: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本条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具体列举。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将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明确化、固定化、收讫化。二是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的具体情况,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进一步细化。
本条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形。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狠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等。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是为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如果是为了其他目的,则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物,与催收非法债务没有关系的,则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与催收非法债务没有关系的,则可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等等。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人他人住宅”。
第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根据本条规定,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目的,实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扣押、拘禁属于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为胁迫他人履行合法债务,而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第二,侵入他人住宅。《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人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如果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则可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侵人他人住宅的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则可依法按照本罪规定处罚。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这里的“恐吓”有多种形式,如以邮寄恐吓物、子弹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携带、展示管制刀具、枪械;扬言传播疾病;利用信息网络发送恐吓信息;以统一标记、服装、阵势等方式威吓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总体上,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这里的“跟踪”为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在内心产生恐惧不安。这里的“骚扰”有多种形式,如以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等。总体上,“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根据本条规定,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根据本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行为人实施恐吓跟踪、骚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行为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手段恶劣等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非法债务”的认定。实践中,有的债务是受害人通过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自愿”对财产性利益予以让与、抵押、交付、承兑的,在形式上构成意思自治的合法行为;有的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确认“债务”,伪装成有法律背书、认可的“债务”;有的通过“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扣除或者收取额外费用。这些行为基本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质仍源于“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由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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