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 涡阳县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进入2024年4月份高风险企业,5月11日,涡阳 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5月20日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蒋士民进行约谈,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减少道路违法行为,做好整改。该公司上报整改材料,作出了承诺。涡阳县盛通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6月份再次进入高风险企业,7月9日,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7月9日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蒋士民进行约谈,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减少道路违法行为,做好整改。该公司也上报整改材料,作出了承诺。2024年7月24日9时37分,在涡阳县盛通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姚分社、张云建,执法证号:34161000、34160921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蒋士民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 事由,并全程音像记录,经调查:该公司未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年度计划,该公司4名管理人员和13名驾驶员,6月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仅有7人签字,且6月份日常安全培训线上学习 驾驶员报名人数13人,完成8人,完成率61.53%,整个检查过程中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蒋士民一直在现场。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蒋士民说清其违法事实的事 理、说准行政处罚使用法律的法理、说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情理,帮助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正视处罚结果,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提高法制观念。涡阳县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壹份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公司法人身份证复 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情况说明、壹份限期整改通知书(2024年5月11日)、贰份约谈记录(2024年5月20日)、壹份限期整改通知书(2024年7月9日)、肆份约谈记录(2024年7月9日)、伍份2024年6月份安全培训记录和线上学习记录、壹份视频资料、照片等证实。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