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24日9时13分,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林、龚长林,执法证号:34160972、34160949在涡阳祥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当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鑫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由,并全程音像记录,经调查:该公司共拥有货运车辆38 辆,其中动力货车车头23辆、挂车15辆,25名驾驶员,安徽祥悦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9月份安全教育学习计划安全培训25人参加,12人完成培训,13人未参与培训,完成率48.0%,整个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鑫一直在现场。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高鑫说清其违法事实的事理、说准行政处罚使用法律的法理、说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情理,帮助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正视处罚结果,同时也通过说理式执法教育他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提高法治观念。安徽祥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交通安全风险画像报告、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9月份日常安全经营培训报告、壹份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公司车辆违章处理报告单等证实。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准》(2024版)第二部分道路运政序号342情节一般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