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409-0005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新桥加油站) | 文号: | 皖亳环(涡)罚〔2024〕41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24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
涡阳县新桥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408686813,投资人:郑增辉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涡河二桥北侧。
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我局2024年7月29日接到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2]显示,1#油罐的密闭性5min之后的压力Pa为36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标准。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油站主体经营资格,及郑增辉的个人身份证明;
证据2. 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此次检测由该加油站工作人员郑增辉全程陪同。
证据3. 2024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由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2]显示,1#油罐的密闭性5min之后的压力Pa为36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标准。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4.2024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加油站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并与2024年7月29日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2]显示,1#油罐的密闭性5min之后的压力Pa为36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标准。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5. 2024年7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加油站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该加油站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2]显示,1#油罐的密闭性5min之后的压力Pa为36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标准。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8.由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7月8日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一份,证明了涡阳县新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9.由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证明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的事实;
证据10.由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检测人员石悦、李多顺的上岗合格证2份证明了该公司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的事实;
证据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伟、王博、陈小乐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你加油站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4〕41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二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加油站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伟、王博
电话:0558-7312369 邮政编码:233600
地 址: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西段路南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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