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409-00049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中泰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文号: | 皖亳环(涡)罚〔2024〕48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安徽中泰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M47K4T,法定代表人:漆晓莉,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建安路与养生大道交口康美大厦1016室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涡阳县龙马园区正宇产业园的大豆综合加工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已建成厂房基坑81座。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予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2024年4月3日,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中泰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安徽中泰绿
2. 2024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豆综合加工项目》地址位于涡阳县龙马园区正宇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现场已建成厂房基坑81座的事实;
3. 2024年4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豆综合加工项目》现场已建成厂房基坑81座的事实;
4.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中泰绿
5.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中泰绿
6.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中泰绿
7.调取“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豆综合项目》承建方安徽省政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曾立立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豆综合项目》于2024年1月开工建设,已建成厂房基坑81座的事实;
8.调取“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文占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4月委托你公司编制《大豆综合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合同总金额1.3万元的事实;
9.安徽中泰绿
10.你公司提供的编制安徽涡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豆综合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环评报告表内是否开工建设,填写为否,与实际开工建设情况不一致的事实。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刘浩、王博、王伟、陈小乐、徐立鹏、王甲、罗刚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4〕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三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第二款“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第八项“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 对安徽中泰绿
2. 没收安徽中泰绿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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