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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410-00049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决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中意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4〕51号
发文日期: 2024-10-08 发布日期: 2024-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中意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11 17:58 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2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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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中意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晓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8082129Y,地址:涡阳县城西淮中大道S307线南侧。

我局于 2024年5月29日、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9日,根据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检查表提供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姚磊、张玉光、姜付对你公司现场调查。执法人员从你公司环检服务器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在一号柴汽混合检测线,2024年5月13日14时08分对皖S66313进行检测,检测视频显示14时11分36秒开始,被检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判定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

2024年6月28日,根据安徽省机动车监管中心委托省厅专家提供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姚磊、张玉光、姜付对你公司现场调查。执法人员从你公司环检服务器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在二号柴汽混合检测线,2024年5月31日8时40分对晋K7023Z、 2024年6月3日10时30分对皖SS3J10、2024年6月4日16时30分对皖SKT799进行检测,三辆被检车辆油温传感器均未插入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中。你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2条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判定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2024年6月25日9时07分,你公司在一号柴汽混合检测线对皖SD6893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226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121KW,经现场复核,该车辆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23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121KW,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129.2KW),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8.2.3 条规范要求,出具了判定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2024年5月29日09时39分,你公司在三号汽油检测线对皖SL3005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额定转速5800(r/min),网站查询发现皖SL3005车辆发动机型号为K24Z8,额定转速为7000(r/min),降低了转速,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3 条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判定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任职文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许晓晨、朱亮亮、马艳红身份信息及在你公司担任职务的事实;

证据2:2024年5月29日、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对皖S66313、晋K7023Z、皖SS3J10、皖SKT799、皖SD6893、皖SL3005进行检测,出具判定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3:2024年5月30日、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质量负责人朱亮亮、环检辅助员马艳红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对皖S66313、晋K7023Z、皖SS3J10、皖SKT799、皖SD6893、皖SL3005进行检测、出具判定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5:《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了你公司授权委托朱亮亮、马艳红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皖S66313、晋K7023Z、皖SS3J10、皖SKT799、皖SD6893、皖SL3005被检车辆《检测报告》,证明了上述车辆在你公司进行检测,出具判定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皖S66313、晋K7023Z、皖SS3J10、皖SKT799、皖SD6893、皖SL3005被检车辆收款收据,证明了上述被检车辆在你公司违规检测车辆违法所得为2505元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以及拷贝的视频证据,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规范对皖S66313、晋K7023Z、皖SS3J10、皖SKT799、皖SD6893、皖SL3005进行检测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姚磊、张玉光、姜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4〕5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5日之前 ,行政决定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应对比《安徽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从旧兼从轻。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见附表),计算方法如下:(基准20%+三台以上不足十台12%+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35%×50万元=17.5万元。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见附表),计算方法如下: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 案件总分值;案件总分值为19%(3 台以上不足 10 台15%+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0%+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 案件总分值=10+(50-10)×19%=17.6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应予以处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17.5万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505元。

合计17.7505万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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