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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410-0004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双阳加油站) 文号: 皖亳环 (涡) 罚〔2024〕37号
发文日期: 2024-10-10 发布日期: 2024-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双阳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4-10-11 17:59 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2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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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双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152101345H,投资人吴娟,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东镇涡蒙路北侧。

我局于2024年7月7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接到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0)显示,加油枪6#、8#、7#、5#、4#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涡阳县双阳加油站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以及吴娟、陈金皇的个人身份证明;                                                                                          

2. 2024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事实;

3.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7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0)显示: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编号为6#、8#、7#、5#、4#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涡阳县双阳加油站送达了《检测报告》的事实;

4. 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经理陈金皇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7月10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0)显示: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编号为6#、8#、7#、5#、4#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5.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0)1份,证明了2024年7月10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0)显示: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编号为6#、8#、7#、5#、4#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6.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原始记录1份,证明了2024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7月10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48352170)显示: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编号为6#、8#、7#、5#、4#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1份、上岗证2份,证明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检测资质的事实;证明了石悦、李多顺具备检测资格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崔涛、尹辉、宋磊的身份和资格。                                                                                 

涡阳县双阳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涡阳县双阳加油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4〕37号),告知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 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涡阳县双阳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涡阳县双阳加油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涡阳县双阳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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