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410-00046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俊峰) | 文号: | 皖亳环(涡)罚〔2024〕34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张俊峰:
负责人:张俊峰,身份证件号码:3****************X,住址: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王小寨行政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经营的砂石料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料场物料大门敞开,存放的砂石未采取遮盖、防抛撒、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料场负责人张俊峰身份信息的情况;
2.2024年6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张俊峰经营的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遮盖、封闭围挡措施的情况;
3.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料场负责人张俊峰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张俊峰料场该料场物料大门敞开,存放的砂石未采取遮盖、防抛撒、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制作的影像资料,证明了张俊峰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遮盖、封闭围挡措施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张俊峰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智琛、韩望峰、陈小技的身份和资格。
张俊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4〕3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行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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