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591447065C/202410-0004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楚店两元优品百货用品店(李希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0-09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4〕15号
当事人: 涡阳县楚店两元优品百货用品店(李希林)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2341621MA2NW9PE4D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农贸市场中段28号
2024年9月2日16时22分至17时09分,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高瑞瑞(12030121008)在向店长李莉莉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农贸市场中段28号的涡阳县楚店两元优品百货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货架上有出版物进行销售,经询问店长李莉莉,不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报领导审批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销售的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李莉莉现场签字予以确认。2024年9月3日立案后,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叶晨亮(12030121021)对李希林进行调查询问,李希林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亳)文综检(勘)字〔2024〕1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5张;3、《调查询问笔录》;4、李希林的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考《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的执行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
2、没收出版物187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10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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