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591447065C/202407-00017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考试书店(丁爱萍)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 涡阳县考试书店(丁爱萍)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2341621MA2NNBU16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丁爱萍
住所(住址等):涡阳县紫光大道
2024年6月21日15时20分至15时45分,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刘勇(12030121009)、刘廷(120301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涡阳县紫光大道的涡阳县考试书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和后期鉴定,涡阳县考试书店经营的《骆驼祥子》(人民教育出版社)2册、《海底两万里》(人民教育出版社)7册为侵权复制品。涡阳县考试书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涡)文综检(勘)字〔2024〕1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2张;3、《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及清单;4、《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告知书》;5、人民教育出版社出具的鉴定书;6、《调查询问笔录》;7、丁爱萍的身份证复印件;8、涡阳县考试书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9、涡阳县考试书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著作权领域)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1000元); 2、没收侵权复制品9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涡阳支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7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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