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3001/202401-0021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涡自然资规行罚字〔2023〕65号 |
名称: |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涡自然资规行罚字〔2023〕65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1-05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于从心: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3-4月份,擅自占用涡阳县石弓镇于张村委会八里孙自然村西北角、S238道路东侧的135.72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粮食仓储彩钢棚及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面积135.72平方米。另查,涡阳县石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允许建设区;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土地系建设用地。你上述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旁证等材料;
4、涡阳县石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等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5.7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5.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35.7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于非法占用的135.7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1357.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臧镇 郑成学
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2024年1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