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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591447065C/202406-0006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月亮湾网吧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06 发布日期: 2024-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月亮湾网吧

发布时间:2024-06-06 15:02 来源: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3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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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4〕3号

 

当事人:涡阳县月亮湾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编码):营业执照  9134162157573893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金建国

住所(住址等):涡阳县城南康宁路东侧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月14日晚你(单位)没有核对消费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移送函1份;2、武向阳询问笔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3、邹勇耀询问笔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4、张瀛方询问笔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5、刘泽询问笔录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6、智平虎询问笔录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7、武向阳的户籍证明1份;8、邹勇耀的户籍证明1份;9、张瀛方的户籍证明1份;10、刘泽的户籍证明1份;11、智平虎的户籍证明1份;12、涡阳县月亮湾网吧的实际经营者金建国的询问笔录1份;13、金建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4、涡阳县月亮湾网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5、涡阳县月亮湾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通过以上调查和取得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涡阳县月亮湾网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捌仟元(8000元)、责令停业45天(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20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涡阳支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6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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