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591447065C/202401-0008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求友书店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1-03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3〕29号
当事人: 涡阳县求友书店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341621MA2THY6B0D
住址:涡阳县曹市镇中心街199号
2023年11月21日11时10分至12时55分,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叶晨亮(12030121021),对位于涡阳县曹市镇中心街北199号的涡阳县求友书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敬东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开展检查,该店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对照亳州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8督办单的内容,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涡阳县求友书店有限公司在孔夫子旧书网店铺的经营信息发现通报中所列疑似非法出版物在网店正在销售,通过比对货号,执法人员在其货架查找到了相关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报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疑似非法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负责人牛敬东现场签字予以确认。初步证据:1、文书编号为(涡)文综检(勘)字〔2023〕2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5张;3、涡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涡广新鉴字〔2023〕5号鉴定书;4、《调查询问笔录》;5、牛敬东的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二)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非法出版物10册。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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