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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591447065C/202404-0009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邓康文具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9 发布日期: 2024-04-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邓康文具店

发布时间:2024-04-29 09:52 来源: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4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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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 涡阳县邓康文具店

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2341621MA8N3RED8W  

住址:涡阳县义门镇真源路西侧

2024年2月20日13时07分,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叶晨亮(12030121021),对位于涡阳县义门镇真源路西侧的涡阳县邓康文具店经营者邓康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开展检查,该店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在检查中发现货柜上摆放的《校园Q版漫画,星太奇》、《作对》系列丛书纸张较差,图画和文字模糊,疑似侵权复制品、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报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疑似侵权复制品、非法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负责人邓康现场签字予以确认。20244月11日立案后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S20020151)、叶晨亮(S20020150)对当事人邓康进行调查询问,邓康对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涡)文综检(勘)字〔2024〕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5张;3、涡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作对》出版物鉴定结果4、云南漫画派对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鉴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的复函;5、《调查询问笔录》;6、邓康的身份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涡阳县邓康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之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二)和(著作权领域)之规定,现拟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侵权复制品、非法出版物9册。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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