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591447065C/202404-0009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义门镇影锁文具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4〕6号
当事人: 涡阳县义门镇影锁文具店
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2341621MA2UEBU64T
住址:涡阳县义门镇向阳街路南66号
2024年2月20日14时32分,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叶晨亮(12030121021)向经营者锁影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涡阳县义门镇向阳街路南66号的涡阳县义门镇影锁文具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但货架上摆放的《查理九世》第一季全集纸张较差,内容模糊,疑似侵权复制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著作权》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并报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疑似非法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负责人锁影现场签字予以确认。2024年3月29日立案后,2024年4月2日对经营者锁影委托代理人李保民进行调查询问,李保民对锁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文书编号为(涡)文综检(勘)字〔202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5张;3、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编号为ZJJC-20240428的鉴定书;4、《调查询问笔录》;5、锁影、李保民的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著作权领域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非法出版物3册。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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