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21485948341B/202404-00017 | 组配分类: | 舆情回应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住房发展中心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涡阳县曹市镇采煤塌陷区黄塘行政村黄塘自然村房屋搬迁补偿有关问题解答手册 |
名称: | 涡阳县曹市镇采煤塌陷区黄塘行政村黄塘自然村房屋搬迁补偿有关问题解答手册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为切实做好涡阳县曹市镇采煤塌陷区黄塘行政村黄塘自然村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根据《
一、为什么要实施黄塘自然村房屋搬迁?
答:一是煤炭工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源和原材料产业的重要支撑力量,位于两淮地区的我县曹市镇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其境内的袁店二矿被列为国家重点工程和安徽省重点项目。
二是袁店二矿已开,采多年,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必须坚持‘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采煤塌陷区人
三是通过搬迁安置,必将历史性地改善被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原有的普通村民将转变成城镇化建设发展的新市民,这既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符合群众利益、顺应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德政工程、惠民工程、民生工程。
因此,根据坐落在我县曹市镇境内的袁店二矿采煤塌陷的范围和时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20日启动曹市镇采煤塌陷区黄塘行政村黄塘自然村房屋的搬迁工作,是完全符合国家利益和有关规定要求的,更是保障曹市镇人
二、袁店二矿是不是有国家正式批复,进行合法开采的?
答:坐落于我县曹市镇境内的袁店二矿是于2006年获得国家发改委规划批复,并于2012年获得原
三、采煤塌陷区搬迁是否征收土地?
答:采煤塌陷区搬迁是因采煤塌陷而进行的紧急避让搬迁,不是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行为,不改变搬迁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所以暂不涉及土地(包括宅基地)的征收和补偿。
四、村庄搬迁后,原村庄宅基地怎么处理?
答:村民搬迁后,搬迁范围内的原村庄宅基地仍属于村民组所有。复垦后仍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
五、村民搬迁后,村民的耕地怎么处理?
答:村民搬迁后,耕地仍然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可以继续耕种使用。为了保障群众的土地收益不受损失,塌陷或沉降后不能耕种的,按当年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青苗补偿。
六、土地塌陷后,青苗补偿标准是多少?如何保障?
答:村庄搬迁后,每年由镇、村两级会同袁店二矿分午、秋两季及时丈量,共同确定塌陷或沉降不能耕种的耕地亩数,按当年规定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分午、秋两季进行发放。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6号),今年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500元/亩,折合每季750元/亩。
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搬迁行为,由政府负责落实青苗补偿。
七、村民搬迁时可以获得哪些货币补偿、补助和奖励?
答:村民在搬迁时,可以获得五个方面的货币补偿、补助和奖励:
1、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
2、搬迁补助;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4、搬迁面积奖励;
5、搬迁户奖励。
八、房屋及附属物如何补偿?
答:本次搬迁对被搬迁户的房屋进行补偿,包括被搬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依据评估公司按规定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九、如何确定被搬迁户的有效建筑面积?有效建筑面积之外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有关规定,首先确定安置户,以安置户为依据确定有效建筑面积。
1、持有有效证件或进行房屋登记的,按照有效证件标注或房屋登记的面积;
2、没有有效证件或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每户有效建设面积按照“每户住宅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60平方米”界定。超过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如被搬迁人能积极配合搬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
十、村民搬迁如何补助?
答:村民搬迁时,根据核定的安置户内有效安置人口,按人均300元发放搬迁补助费。
十一、过渡期间,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村民搬迁后,根据核定的安置户,按每月500元/户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置户,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因政府原因超出12个月未能交付新村址宅基地的,继续按此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至政府交付新村址宅基地为止。
在过渡期内,对使用政府提供周转房的被搬迁户,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村民按时搬迁的,有哪些奖励?怎么规定的?
答:村民在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面积奖励和户奖励两种奖励。
搬迁面积奖励,被搬迁人如在2024年4月11日(含)前(奖励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被搬迁人如在(奖励期限第二阶段)2024年4月12日(含)至2024年4月16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
搬迁户奖励,在2024年4月16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元。
对于只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十三、对正在经营的合法经营户,在搬迁时有什么补助?
答:对正在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时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十四、村民搬迁时,房屋是如何评估的?
答: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我县现行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被搬迁房屋的结构、成新以及现状等因素,依法评估确定。
十五、评估公司如何确定的?
由搬迁实施单位曹市镇人民政府公开征集3家(含)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搬迁人协商选定,有过半数的被搬迁人选择一家评估公司的可直接选用,协商不成可由曹市镇和被搬迁人代表通过公开摇号或者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十六、村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在搬迁时,曹市镇政府将分户初评结果在搬迁村庄范围内进行公示,被搬迁人或曹市镇政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日内向评估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评估公司在5日内进行复核评估。
十七、搬迁补偿资金如何发放?
答: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曹市镇(财政所)及时支付补偿费用,打卡发放到户。
十八、本次搬迁的安置方式是什么?
答:本次搬迁安置,按规定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进行安置。
十九、本次搬迁安置地点在哪里?
答:“一户一宅”安置地点,位于曹市集以北、迎宾大道(曹青路)以东、城南刘村以南、以东区域。
二十、本次搬迁安置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户一宅”安置标准,按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20平方米标准安置。
二十一、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界定原则是什么?
答:1、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户数、人口为基础。
2、以《安徽省实施〈
二十二、哪些人属于安置对象?
答:符合下列前提条件者属于安置对象:第一,符合《涡阳县曹市镇采煤塌陷区黄塘行政村黄塘自然村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规定安置户内界定的安置人口;第二,该村民组成员在本村民组的房屋被全部搬迁。
二十三、哪些户可以被确定为安置户?分别如何认定?
答: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被确定为安置户:
第一,1994年9月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曹市镇黄塘行政村黄塘自然村辖区范围,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第二、搬迁公告下发前,虽没有参与二轮土地承包,但其户籍(以辖区派出所户口簿登记为依据)所在地为现曹市镇黄塘行政村黄塘自然村辖区范围,且拥有搬迁红线范围内宅基地和宅基地使用证的实际原住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户,也可确认为安置户。
对于第一种情况,认定的条件主要是户主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户口簿;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集体土地使用证。
对于第二种情况,认定的条件主要是户主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1994年9月30日之前在本庄居住且目前仍在本庄居住(需要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户口簿和宅基地使用证(以及能够证明拥有宅基地的其它相关证据)。
除上述情况之外确需(分)户的,以曹市镇成立的调查组认定为准。
二十四、确定安置户后,如何界定安置户内人口?
答:界定安置人口的办法分两步:第一步,首先确定安置户,即确定哪些户应该安置;第二步,界定每个安置户内有哪些人,即以安置户为基础界定户内人口,以户定人。
二十五、哪些人员不得作为安置户内人口?
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在搬迁公告下发前,已经死亡的;
(2)在搬迁公告下发前,已经出嫁的;
(3)在搬迁公告下发前,户口已经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的;
(5)祖居搬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官;
(6)因婚姻、就业等原因,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二十六、部分老年人在搬迁过渡期租房难,怎么办?
答:村庄搬迁后,部分老年人可在附近非塌陷区村庄自行租赁房屋,或借住在亲戚家进行临时过渡。对租房确实困难的,可向工作组提出申请,由镇政府利用闲置学校、敬老院等公共设施作为临时周转房统一提供给搬迁群众入住。(但该户不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二十七、对“一户一宅”的安置户,户内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能否单独分配使用宅基地?
答:“一户一宅”宅基地安置是以户为基础,每户只能安置一处宅基地。对于符合法定分户条件的,经调查组调查确认,可以分户安置;对于不符合法定分户条件的,不予分户安置。因此,户内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不能单独分配使用宅基地。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二十八、对“一户一宅”安置的村民,自行出资进行新村房屋建设时有什么要求?
答:对“一户一宅”安置的,统一规划新村地点,并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村民根据《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涡政办秘〔2018〕132号)要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户住宅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60平方米,以及自身房屋补偿款、自有资金等情况,结合家庭居住面积需求,依法合理确定房屋建设规模,包括房屋层数和房屋面积,政府不作统一强制要求。
二十九、分到“一户一宅”后,现在不想盖行不行,有没有时间要求?
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按规定注销登记,并收回土地。因此,为发挥土地使用效率,不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分到“一户一宅”宅基地的安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建设,闲置时间不宜超过2年。
三十、村庄搬迁后村民耕种土地不方便怎么办?
答:村庄搬迁后,村民自行耕种不便的,可根据自身家庭情况,选择自行流转(出租);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村民组统一组织耕种;还可以由镇政府组织向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如金沙河公司等)流转,切实解决部分村民耕种不便问题。
三十一、群众“一事一议”集资修路费用能否补偿?
答:群众“一事一议”集资修建的道路,由工作组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对于群众集资部分,经依法评估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分配给集资人。
三十二、房屋搬迁后,如何实施拆除?
答:由于被搬迁的房屋和附属物已经得到了补偿,不再属于被搬迁人,不得自行拆除。被搬迁的房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三十三、群众不同意搬迁、未签订搬迁协议的,会不会强制搬迁?
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搬迁协议、没有搬空房屋交钥匙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有土地证、规划证的合法建筑,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邀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和司法公证,将补偿款打入被搬迁户的本人账户,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搬迁;
二是没有土地证和规划证的违法建筑,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违法建筑,超占宅基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筑,非法私买私卖的房屋,一律进行强制拆除,而且不予补偿。
逾期不愿签订搬迁协议或不愿搬迁的被搬迁人,不再享受搬迁的相关奖励政策。
三十四、什么是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在搬迁过程中如何处理?
答:1、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2)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以及以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3)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在搬迁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被确认为严重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被搬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拆,否则予以强拆。
3、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搬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若被搬迁人主动配合拆除,可给予一定奖励;若被搬迁人不予配合,一律强制拆除,且不予奖励。
4、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三十五、对非法私买私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当事人如何处理?
答:经初步调查,本次搬迁范围内存在非法私买私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以及非法私买私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的现象。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办法是:
1、上述现象和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建筑物为违法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搬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2、县委、县政府成立高规格调查处理组,从纪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曹市镇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处理。结合原住村民是否超占宅基地、现住人员实际情况,以及公安、计生和人口信息采集等,综合认定私买私卖行为。
3、在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搬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若被搬迁人、私买私卖双方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搬迁,可给予被搬迁人一定奖励,涉及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可免于处理;若被搬迁人、私买私卖双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一律强制拆除,且不予奖励,涉及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4、对参与非法私买私卖集体土地或房屋的,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对违规干部如何处置?
答:搬迁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房屋有效面积、安置户、安置人口、安置环境负总责。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户籍人口的核定。对辖区内有迁移户口史、更改年龄史,而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除不作安置户内人口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欢迎广大人
三十七、哪些行为属于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一户一宅”安置或安置补助的?
答:1、办理假结婚、假离婚手续,以及办理非法抱养手续等行为获取“一户一宅”安置或安置补助费的。
2、以获取“一户一宅”安置或安置补助为目的,将户口迁入现辖区范围的。
3、签订虚假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合同),获取“一户一宅”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
4、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一户一宅”安置或安置补助的。
5、以其它虚假、欺骗等行为获取“一户一宅”安置或安置补助的。
三十八、对于采取虚假、欺骗手段获取搬迁和安置补偿款及“一户一宅”安置的,如何处理?
答:对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获取搬迁补偿款及“一户一宅”安置的,视为侵占国家财产,除追回补偿款、“一户一宅”宅基地外,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法律和其他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三十九、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对于举报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一户一宅”安置或安置补助的,如何奖励?
答:重奖举报人。对一经查实的举报,根据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挽回的损失,奖励举报人1-10万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有义务配合办案人员举证或提供线索。
举报方式:来访、来信(函)、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网络留言(发帖)等。
举报地址:曹市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558--739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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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答手册仅适用于涡阳县曹市镇采煤塌陷区黄塘行政村黄塘自然村房屋搬迁补偿,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处理,由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曹市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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