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677564086A/202403-0000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对相某胜的处罚决定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3-07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被处罚人: 相某胜 性别: 男 年龄: 39 身份证号:3****************6
家庭住址:涡阳县龙山镇龙南村邮政编码:233600联系电话:152****5157
所在单位: 涡阳县相胜胜食品店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 涡阳县龙山镇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涡阳县龙山镇相华子超市(涡阳县龙山镇相胜胜食品店)对面房屋内发现该超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95件(盘),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且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相某胜)。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涡阳支行,账号178****9971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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