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返回首页
专题首页
专题首页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在线办事
依申请公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386U/202403-0027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店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4-03-22
发布日期:
2024-03-22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2 17:02
来源:涡阳县店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172 次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24-02-29 09:38
信息来源:涡阳县西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9
字体:[
大
中
小
]
文本下载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涡阳县龙山某超市
涡阳县龙山某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74.88元;2.没收5.4公斤不合格白芷;3.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涡市监处罚〔2023〕08048号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
涡阳县邹某某百货超市
涡阳县邹某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4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真食尚脆藕”5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涡市监处罚〔2023〕08051号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顶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