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参保缴费
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结合县区实际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资助资金应在基本医保规定的筹资时间内及时划拨。
(二)实施住院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低于8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照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低于7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0000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比照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不低于50000元;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者患重特大疾病,其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0000元,或患普通疾病但年度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重特大疾病对待。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分别按《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白血病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2017版)的通知》(皖卫办〔2017〕2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三)门诊医疗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普通慢性病门诊救助需是在县(区)内Ⅰ、Ⅱ类医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为2000元,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直接按照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本方案所指普通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病种目录。
符合救助条件的慢性病(含特慢病)患者申请门诊救助需持有慢性病(含特慢病)就诊证。慢性病(含特慢病)的可救助费用为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卫生健康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对经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的救助对象,由各县区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