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263T/202402-00007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石弓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保障标准、办理流程】涡阳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
一、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分为分散供养(在家居住)、集中供养(敬老院居住)两种供养方式,我县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634元/人/月,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834元/人/月、管理费为125元/人/月;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能力评估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我县分散全自理人员补贴标准为57元/人/月,集中全自理人员补贴标准为75元/人/月,分散半失能人员补贴标准为374元/人/月,集中半失能人员补贴标准为561元/人/月,分散全失能人员补贴标准为655元/人/月。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资料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8:00-12:00,14:30-17:30(工作日)
办公地点:涡阳县民政局(涡阳县乐行路新人社局大楼三楼社会事务和福利慈善事业促进股)
乡镇(街道)民政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
六、咨询、投诉电话
涡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福利慈善事业促进股:0558-72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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