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677564086A/202303-001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对宋某芝的处罚决定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3-31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
被处罚人: 宋某芝 性别: 男 年龄: 42 身份证号: 3****************8
家庭住址: 星园街道陈李居委会宋庄自然村165号 邮政编码: 233600
联系电话: 183****1111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证据一:涡阳县公安局移交卷宗;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宋连芝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贰万壹千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涡阳支行,账号178****9971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涡阳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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