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677564086A/202311-0009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对王某雨的处罚决定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被处罚人: 王某雨 性别: 男年龄: 59身份证号: 3412131****4031110
家庭住址: 涡阳县涡南镇双庙居委会双庙集270号邮政编码: 233600 联系电话: 138****6511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涡)应急责改〔2023〕执法-16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未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涡阳支行,账号178****9971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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