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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706A/202511-00010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涡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救助标准、办理流程】涡阳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名称: 【救助标准、办理流程】涡阳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06 发布日期: 2025-11-06

【救助标准、办理流程】涡阳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06 10:10 来源:涡阳县民政局 浏览:5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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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 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 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 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 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 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 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 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 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 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 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 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 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 一事一议”、 “跟进救助”、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四、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没有争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8:00-12:00,14:30-17:30(工作日)

办公地点:涡阳县民政局  (涡阳县乐行路新人社局大楼三楼社会救助股)

乡镇(街道)民政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

七、联系电话

涡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8-7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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