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306-00044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滁州市建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 文号: | 皖亳环(涡)查(扣)〔2023〕7号 |
发文日期: | 2023-06-16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滁州市建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BWQF7U,法定代表人袁锋,地址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
2023年6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徐淮阜高速项目部XHF-LJ03标拌合站,建有二座拌合站1#2#;混凝土拌合站正在生产,拌合站内蓄水池的废水,顺着东侧排水明沟沿着向北至物料棚西侧明沟,沿着向北至物料棚北侧门口的窨井内,与雨水混合后,向北通过管网排放至北侧墙外的307省道南侧的水沟内,水沟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东西约30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徐淮阜高速项目部XHF-LJ03标拌合站,建有二座拌合站1#2#;混凝土拌合站正在生产,拌合站内蓄水池的废水,顺着东侧排水明沟沿着向北至物料棚西侧明沟,沿着向北至物料棚北侧门口的窨井内,与雨水混合后,向北通过管网排放至北侧墙外的307省道南侧的水沟内,水沟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东西约30米的情况;
2、2023年6月8日视频录像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徐淮阜高速项目部XHF-LJ03标拌合站,建有二座拌合站1#2#;混凝土拌合站正在生产,拌合站内蓄水池的废水,顺着东侧排水明沟沿着向北至物料棚西侧明沟,沿着向北至物料棚北侧门口的窨井内,与雨水混合后,向北通过管网直接排放至北侧墙外的307省道南侧的渗坑内的事实;
3、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水质《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亳蒙高速03标段项目部拌合站利用暗管偷排至围墙南侧渗坑内的废水PH值超标的事实;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徐立鹏、王甲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混凝土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徐淮阜高速项目部XHF-LJ03标拌合站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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