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MB1876944E/202404-00025 | 组配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条件和流程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4-25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1、处罚依据
(1)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内容: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2)、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3)、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的;
(5)、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6)、损害城市绿地及设施的。
3、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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