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办事指南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18U/202304-00208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涡阳县楚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转发:涡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名称: 涡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涡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20 09:58 来源:涡阳县民政局 浏览:317 次
【字体大小:

一、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标准

1.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原657//月调整至706//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657//月调整至689//月。

2.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分别调整为:A580//月、B530//月、C410//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分别调整为:A440//月、B410//月、C320//月。

五、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涡阳县民政局办公地点:涡阳县经开区乐行路人社局大楼三楼;

乡镇(街道)办公地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六、咨询、投诉电话

涡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8-72303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