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642C/202502-0001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办事指南 |
名称: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2-21 | 发布日期: | 2025-02-21 |
一、办理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申报对象:企业(单位)法人
三、申报要求:
1.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规定的材料齐全。
四、申报材料:
1.使用申请书(必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
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必要)
4.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必要)
5.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必要)
五、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根据审批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咨询方式:0558-7223170
2.监督方式:0558-72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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