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
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
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受理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
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
〕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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