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301-00026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 发布日期: | 2023-01-09 |
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6775868241
法定代表人:刘杰
地址:涡阳县城东镇开发区
2023年1月5日14时,亳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II级响应。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橙色预警II级响应期间未落实停产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戴飞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在橙色预警II级响应期间未落实停产应急减排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在橙色预警II级响应期间未落实停产应急减排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交货单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在橙色预警II级响应期间未落实停产应急减排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在橙色预警II级响应期间未落实停产应急减排措施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执法人员陈小技和智琛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为了防止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混凝土生产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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