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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554X/202603-00372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涡阳县义门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6-03-28

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6-03-28 16:52 来源:涡阳县义门镇人民政府 浏览:5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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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救助标准

根据《涡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乡镇审批标准

对于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控制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救助(不超过4倍)。

(二)县民政局审批标准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各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倍救助,10001-20000元的给予4倍救助,20001-30000元的给予6倍救助; 30001-40000元的给予8倍救助; 40000元以上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

3.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孤儿当年考上本科的,因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救助。

4.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经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1.    四、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3.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没有争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六、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涡阳县民政局办公地点:涡阳县乐行路办公区社会救助股;

       乡镇(街道)办公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

       咨询、投诉电话

       涡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8-7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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