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511G/202505-00018 | 组配分类: | 合同备案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涡阳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名称: | 涡阳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涡阳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9〕83号)、《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涡政办〔2020〕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方(出租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乙方(承租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公租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所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座落于
小区,房源号: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该住房租赁期限暂定为 2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公租房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年审制度,原则上每年一审。另,乙方在入住的过程中如果不符合当前的政策规定则需要进行退租、上涨租金等处理方式,具体以当年度执行的政策为准。)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小区公租房目前市场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公租房租金)。
二、收取租金面积按建筑面积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三、租金采用一年一交,第一次入住时应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租期满一年前应缴纳下一年度租金,超过规定日期不缴费的,应返补租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提供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可返还上一年度30%的租金)的不再返还。
四、差别化租金及分类补贴标准
第一类:城镇中低收入、政府规定其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缴纳租金后不予返还。其中,1.低保家庭,租金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2.非低保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下浮后执行。
第二类: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新分配的乡镇教师、医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实施租补分离政策。其中,1.低保家庭,租金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缴纳租金后不予返还。2.非低保家庭,先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按30%补贴。
第三类:城区内因棚户区改造拆迁临时过渡的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缴纳租金后不予返还。其中,1.低保家庭,租金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2.非低保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乙方属于上述第 类第 项,应缴纳公租房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政府再补贴给乙方 %,应先支付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 元/年,政府再补贴
元/年。
五、差别化租金及分类补贴标准,按照动态管理方式每年核定一次,具体以正式出台标准为准。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法律政策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二)因使用该住房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二)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3.房屋其他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三)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1.房屋门窗玻璃等易碎构件;2.分户水表及房屋内部的水管、水龙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3.分户电表及房屋内部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4.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电梯、地板、墙壁等房屋构件或配套设施设备。(四)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五)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申请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二)乙方除生活必须基本装修外,不得擅自装修、装潢以及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擅自安装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乙方退租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装修、装潢等一切费用,须无条件退租)。(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飞线”充电,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5.不得在公共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6.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五)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
第七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2.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7.不按照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届满之日止,本合同终止。(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一)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二)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被确认不符合承租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条件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三)乙方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成员情况,经乙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确认后,由原受理单位(街道、开发区、县住建局)审核,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协议终止,乙方将房屋腾空并且对房屋租金、水电费结算完毕后退给甲方。(四)在入住过程中,乙方在符合入住条件的前提下自愿提前申请退租的,应退还当年度未产生的租金。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跨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则乙方须按本合同月租金的30%支付欠租违约金。欠租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欠租违约金=月租金×30%×欠租月数,其中欠租月数等于欠租起始月份到计算当月的前一月所经历的月份数。(二)租赁期满乙方不续订租赁合同,或乙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乙方限期退房,并纳入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一)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二)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书中双方认可的地址为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 该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补充条款:
一、房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办理入住手续期间及入住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家庭采取虚假信息套取公租房情况,则取消其入住资格,同时清退公租房,剩余租金不予退还,并纳入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三、公租房入住期间,申请人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如确无住房、无车、收入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按市场价交纳租金继续入住。
甲方 (盖章) :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签字): 宋峰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摁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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