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1903-00004 | 组配分类: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
| 名称: |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19-03-12 |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铁路-南至真源大道-西至星园路-北至涡河及涡河以北天静宫路-太清路-集贤路所合围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前,生活燃煤炉灶由各使用单位(个人)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2019年8月31日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窑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或淘汰。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DB32/2062-2012)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公安、市场、环保、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县发改、经信、环保、住建、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居民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涡政秘〔2015〕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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