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2550/202403-00220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马店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名称: | 涡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一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卫计、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县民政局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镇(街道、经开区)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受县民政局委托,可以直接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受理审批)。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拥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六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乡镇审批标准
对于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控制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救助(不超过4倍)。
(二)县民政局审批标准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各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倍救助,10001-20000元的给予4倍救助,20001-30000元的给予6倍救助; 30001-40000元的给予8倍救助; 40000元以上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
3.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孤儿当年考上本科的,因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救助。
4.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经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只能救助一次。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救助申请。群众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到镇村代办点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条 申请受理。对于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向户籍地镇(街道、经开区)申请。对于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个人,应当向居住地镇(街道、经开区)申请。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道、经开区)提出救助申请。
(二)依委托受理。因户主和家庭成员无申请能力,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三)主动发现受理。镇(街道、经开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
(一)审核。镇(街道、经开区)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包点干部在村(居)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受理审批。镇(街道、经开区)民政办审批。镇(街道、经开区)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局定期拨付资金到镇(街道、经开区)财政所,民政办开具临时救助拨付通知单(一式两份,民政办、财政所各一份),财政所录入受助群众信息后直接打卡到临时救助申请对象个人账户,5个工作日办结。镇(街道、经开区)可以先行救助再完善救助档案备查,县民政局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含4倍及以下)的,县民政局可视急难类型委托乡镇街道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街道应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镇(街道、经开区)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救助要求的,镇(街道、经开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相关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道、经开区)可先行受理再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照以下清单提交相关材料:
(一)因突发事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火灾证明、火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死亡证明;
(二)因疾病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大病保险单(医保报销单);
(三)因就学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低保证、扶贫手册、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县民政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加大临时救助对象确认、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县财政局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县民政局积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所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初,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当年临时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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