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642C/202508-0004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与审查办事指南 |
| 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8-14 | 发布日期: | 2025-08-1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
1.法人
2.企业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实施。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1.项目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
2.项目节能报告。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发改委环资室确定是否受理。
3.审核、评审:县发改委环资室审核申报材料;评审:对于项目单位上报的节能报告,发改委委托节能咨询服务机构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工作日范围)。
4.审批:办理审批手续。
5.发文。
1.法定时限: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承诺时限: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不收费
1、联系电话:0558-7223170
2、投诉电话:0558-72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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