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新兴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535 发布时间:2026-02-12 16:33 字体大小:

镇直有关单位、各村(居)委员会: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和要求

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涡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此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内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区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政府领导,职责明确。乡(镇)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乡(镇)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协调、救治、防控、宣传等工作小组,明确人员职责。

2.2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接受上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的网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认真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保证监测信息的质量。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上。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应包括镇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3.3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乡镇组织和居民(村民)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镇相关单位的有线电视、电话、广播、公告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设社区预警、信息通报系统。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邻近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乡(镇)人民政府

4.2.1.1组织协调: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4.2.1.2区域控制: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区域的控制或封锁。可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2.1.3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2.1.4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2.1.5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4.2.1.6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2.1.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2.2.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4.2.2.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2.2.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2.2.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2.2.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2.6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

4.2.3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在上级政府指导下,对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相应的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乡(镇)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辖区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设。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根据上级要求,提出奖励的建设名单并报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其事迹和精神进行宣传。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乡(镇)政府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乡(镇)政府应协助建设村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村居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积极完善辖区内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协调卫生院等单位准确掌握辖区居民基本信息。

6.1.2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乡(镇)政府应加强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公共卫生组织的建设。组织培训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人员,监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6.1.3医疗救治队伍

乡(镇)卫生院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承担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1.4演练

乡(镇)政府应积极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形式,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经费和物资保障

乡(镇)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乡(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居民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镇)政府根据《涡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新兴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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