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084 发布时间:2014-11-26 00:00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涡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县残联)及所属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县财政局《涡阳县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涡阳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涡阳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残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县残联及所属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所配备的机动车辆。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 县残联应当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办公室提出,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理事长审批后,由财务会计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会计审核、理事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理事长审批后统一支付。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就餐标准不超过100元/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省市残联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出国(境)任务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县政府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过财政局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规定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网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负责残联“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处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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