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局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发现涉及我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以局工作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我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综合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