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气象局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

浏览次数:606 发布时间:2026-03-11 09:45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局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发现涉及我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以局工作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我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综合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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