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和程序

浏览次数:685 发布时间:2023-01-05 00:00 字体大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行政处罚程序 1、蒙城县商务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审理决定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讨论决定本局有关行政执法的重大问题;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 审委会由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审委会成员必须为单数,审委会办公室设政策法规科。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承担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书面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案卷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政策法规科初审。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工作应当在接到案卷后三日内进行。现场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应按规定权限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到政策法规科审核备案。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件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齐全;(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4)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是否按照《蒙城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确定适度,违法所得计算是否准确;(5)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要求;(6)是否越权管辖。案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案审会审议;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正。第八条  审委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第九条  拟处罚款0.3万元以下的案件,可由三个以上审委会成员进行集体审议;罚款超过0.3万元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主任召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进行集体审议。第十条  审委会主任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审委会成员应秉公办案,充分发表意见。对争议较大的案件,主持人有权决定暂时休会,待搞清疑点充分准备后再进行讨论。第十二条  审理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讨论笔录》,对每个成员发表的意见和最终结论,要如实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承办案件部门在接到审定案卷后三日内,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或听证权利。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工作,一般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进行。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受理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后三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对行政相对人在告知、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并可能影响处罚决定,应当提请审委会重新进行审议。第十五条  审委会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审议纪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