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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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决定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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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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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场监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监管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无 |
行政机关 |
保留事项 |
1.提出申请; 2.委托检定; 3.服务实施; 4.报告发放(必要时同时发放至行业主管部门) |
依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 |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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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生产许可试制食品(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检验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
食品生产许可 |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
无 |
行政相对人 |
规范事项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规定 |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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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