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发改委权责清单(2025年版)
| 涡阳县发改委权责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备注 |
| 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国防和动员办公室) | ||||
| 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按照核准目录分工负责 | |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 3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 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
| 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
| 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
| 7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 8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 9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
| 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 31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复核 | ||
| 32 | 其他权力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
| 33 | 其他权力 |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 ||
| 34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
| 汽车项目备案 | ||||
|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
| 35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
| 37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 |
|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 ||||
| 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 ||||
|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
|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 ||||
|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 ||||
|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 ||||
|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 ||||
|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 ||||
| 3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 40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41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
| 46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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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 ||
| 50 | 行政确认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
| 51 | 行政确认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
| 5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
| 53 | 其他权力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
| 54 | 其他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
| 55 | 其他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
| 56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
| 57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 58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
|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
| 59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不具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 |
| 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处罚 | ||||
| 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处罚 | ||||
| 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处罚 | ||||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处罚 | ||||
| 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其他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处罚 | |
| 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处罚,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
| 其他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
| 63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 ||
| 64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
| 65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
| 66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67 | 其他权力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
| 68 | 行政许可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
| 69 | 行政许可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
| 70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
| 7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
| 72 | 行政处罚 | 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等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的处罚 |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七十二条中第二项及第四项的处罚 |
| 对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的处罚 |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对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
| 74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 |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 |
|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 ||||
|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 ||||
|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 ||||
|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 ||||
| 76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
| 78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
| 81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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