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政府涡河堤坝内涡阳县轮窑厂家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涡阳县人民政府
涡河堤坝内涡阳县轮窑厂家属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涡政秘〔2025〕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涡河堤坝内涡阳县轮窑厂家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协议搬迁项目名称
涡河堤坝内涡阳县轮窑厂家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项目
二、搬迁工作实施单位
委托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为本次协议搬迁实施单位,县工信局和轮窑厂予以积极配合。
三、搬迁工作时限
(一)搬迁期限为28日历天,自2025年12月8日(含)至2026年1月4日(含);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限为8日历天,自2025年12月8日(含)至2025年12月15日(含)
(二)协议签订、搬迁交房期限为2026年1月2日(含)前。
四、房屋调查登记和确认
由搬迁实施单位天静宫街道办事处对搬迁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和确认。
对于涉及轮窑厂公房且已参加房改并取得部分产权的情况,需按照房改政策补办相关手续,待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按个人住房标准进行搬迁补偿;对于未参加房改的房屋,应归属单位所有,按照规定对个人不予补偿。为最大限度地照顾公房使用人,对于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的,可照顾性按原房改政策补办房改手续,使其取得全部产权,符合补偿安置条件,按个人住房标准予以补偿。
五、房屋补偿
(一)对被搬迁房屋依法实行购房券收购,遵循“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以及其他附属物进行依法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使用等额购房券进行收购。
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在搬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户持有购房券,既可在本县商品房房源库中自主选购商品房,也可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进行选购。
(三)本次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为:1.三桥安置小区;2.谷水双星一期安置小区。
(四)选择政府指定安置小区的原则如下:
1.根据“公开抽号”原则,确定被搬迁人的选房顺序,并依此进行选房;
2.被搬迁人应选择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
3.被搬迁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房,逾期未选者,将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顺序权;
4.被搬迁人应安置房屋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将按市场价格进行相互找补。
六、本方案由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公开张贴之日起实施。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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