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涡阳泽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涡阳泽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涡阳泽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万元,张文泽为涡阳泽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为赵云杰、张文泽、刘伟伟三人,办公场所设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光明小区2栋302室。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你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执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五、你公司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涡阳县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六、你公司在收到批准文件到我局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七、你公司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涡阳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二)专职人员变动情况;
(三)其他上级部门所要求的材料。
八、你单位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
涡阳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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