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湖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浏览次数:93 发布时间:2025-12-24 15:18 字体大小: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工作事项 设定依据
一、党的建设(24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召开镇党委(扩大)会议和理论学习会专题学习;
3.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镇党委的决议;
4.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5.《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
6.《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7.《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
8.《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
2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内政治生活、领导干部联系点、联系服务群众、调查研究等制度;
2.研究调整领导班子分工;
3.严格执行镇党委、政府议事规则,适时修订完善;
4.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事项;
5.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征求意见,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5.《中共中央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16〕36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2006年印发)
3 推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做好正面宣传、舆论引导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精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
2.组织党员干部、红色宣讲员、青年理论宣讲员等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史”“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
3.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含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风险排查及落实情况自查自评,建立风险台账;
4.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制定网络舆情应对处置预案,及时跟办处置反馈县委网信办转办的舆情;
5.做好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管理,做好舆情引导管控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6.加强网评员队伍建设,开展网评工作;
7.做好网络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严格内容发布审核;
8.做好辖区各类宣传阵地、公共电子屏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9.开展宣传思想文化领域调研工作,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题性研究;
10.搜集提供本辖区新闻线索,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3.《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4.《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5.《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6.《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4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各级组织任期等制度,压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严格做好党代表推荐选举,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2.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换届、撤销、调整工作;
3.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要求和工作机制,实施党建带群建促乡村振兴,推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擂台比武等工作;
4.落实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抓好反馈问题整改;
5.指导各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四议两公开”“三重一大”制度;
6.加强党群服务中心、基层党校等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对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挂牌情况、村室环境及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7.指导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
8.开展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后进基层党组织)整顿、重点村分类管理工作;
9.落实基层党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5.《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6.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办发〔2019〕16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办发〔2018〕40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
9.中央组织部印发《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19〕24号)
5 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开展党内表彰,严肃党内组织生活 1.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做好辖区内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档案管理;
2.组织各基层党组织开展主题党日、“三会一课”、“一月一课一片一实践”活动,开展微型党课活动,做好党员教育培训,集中轮训等工作;
3.做好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开展流动党员排查、纳管工作;
4.做好党员电教片选题、拍摄、联审、上报工作;
5.做好万村网页平台维护、更新工作,开展电教远教平台管理员技能培训,做好平台播放、维护工作;
6.做好“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更新,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
7.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公示等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规范使用下拨党费,做好党费返还工作;
8.加强党员日常监督,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9.做好党内激励关怀帮扶,进行困难党员等慰问工作,做好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工作,做好“7040”老党员摸排上报工作;
10.做好“两优一先”推荐、宣传工作;
11.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5.《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6.《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7.《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8.《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9.《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
10.《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11.《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1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3.《“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
6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镇行政、事业人员等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1.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培训;
2.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计划申报、转正定级、人员考察、考核管理、年度统计等工作;
3.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更新、专项审核等工作;
4.落实选派干部、到村(社区)任职选调生、乡村振兴信息员、后备干部等日常管理工作;
5.按权限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配备及人员职务、职级、岗位变动工作,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申报及专技工作人员岗位竞聘工作;
6.严格落实机构改革方案,做好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干部安置工作,向县委编委书面报告年度机构编制重要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3.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4.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5.《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6.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7.《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8.《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21〕29 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10.《安徽省选派干部管理办法》
1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24〕1号)
7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做好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联系服务人才制度,开展“招才引智”及政策宣传、解读;
2.做好各类人才信息摸底,建立人才信息库;
3.摸排人才招引线索,常态化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4.做好人才培育工作,按照“人岗相宜”原则,合理使用人才;
5.组织高素质农民、科技特派员、乡村振兴人才、农业农村基层干部等参加培训;
6.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各类人才奖补贴申报及乡村振兴人才称号、乡村产业“鸿雁”人才、皖北创业团队申报推荐工作;
7.开展人才志愿服务活动;
8.开展辖区内企业人才和在外优秀人才重要节假日联络服务活动,举办镇人才活动。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22 号)
3.《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4.《安徽省“12+N”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5.《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函〔2022〕426号)
6.《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函〔2023〕222号)
8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1.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2.加强政治监督,做好政治生态分析研判,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3.开展党员干部日常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履行执纪问责职责;
4.做好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管理;
5.开展专项监督、基层监督,做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推进各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工作综合治理;
6.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开展案例及廉洁警示教育,做好对党员、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教育工作;
7.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管理、监督,指导村(社区)纪检委员履职;
8.指导所属村(社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村(社区)“三员合一”人员日常履职;
9.做好标准化谈话室建设、管理和使用。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 “一把手” 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6.《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7.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3号)
8.《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办法(试行)》
9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 1.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通报典型案例,做好廉政提醒;
2.做好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宣传推广信息公开等,加强对平台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平台典型案例剖析;
3.做好镇村干部职工出国(境)、经商办企业、兼职(任职)、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公务接待、会议、婚丧喜庆事宜等监督检查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4.做好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和备案登记、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用车情况报备;
5.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持续纠治“四风”,树新风;
6.做好惠农惠民政策措施、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7.常态化开展镇、村(社区)效能建设督查检查,对镇、村(社区)干部日常和节假日期间作风建设开展监督检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3.《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办发〔2020〕10号)
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
5.《安徽省纪委监委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6.《亳州市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监督办法》(亳纪发〔2016〕19号)
10 按权限处置党员干部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查办案件,坚持严管厚爱结合,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支持纪检监察协作区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协作区交办的督查检查、案件查办等工作;
2.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纪依规调查处置镇、村(社区)检举控告信访件;
3.及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核实党组织、党员问题线索,负责镇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做好案件的复议复查;
4.坚持严管厚爱,做好受处分党员回访及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的澄清和正名,及时恢复处分期满的党员权利。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信访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6.《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办法(试行)》
7.《亳州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范(试行)》
11 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反馈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接受巡察,接受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工作;
2.做好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反馈问题整改;
3.公开巡察整改进展情况通报,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4.建立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反馈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改;
5.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做好审核审查整改工作;
6.做好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内审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做好审计问题整改。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4.《安徽省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5.《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2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做好辖区内统一战线工作 1.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习宣传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开展基层统战工作调查研究;
2.落实统战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专题会议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将统战工作纳入镇党建工作述职内容;
3.镇主要领导参加统战工作、活动,镇党委班子成员与党外人士开展谈心、交流,收集、反馈意见建议;
4.摸排辖区内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侨胞侨眷、台胞台属、非公经济人士、新阶层人士等情况,建立健全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名单和侨情等数据库;
5.积极引导统一战线代表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动员他们参与培训学习、建言献策、服务社会、助力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等各项工作和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
13 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等社会工作 1.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重点任务;
2.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开展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规范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证明事项,依法履职工作事务督查等工作;
3.引导在职党员进小区入网格,开展社区网格化治理活动;
4.负责镇党组织书记领办基层治理项目谋划及自查评估工作;
5.负责镇党建引领信用村(社区)建设的宣传、信息采集、乡风评议、信用评定、拓展结果运用、监督管理、信用应用工作;
6.维护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信息系统管理信息;
7.推进镇和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引导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8.做好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围绕乡村振兴、帮扶困难老年群体等12项主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N”项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5.《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6.《安徽省“12+N”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7.《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加快构建党建引领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的意见》
8.《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全省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重点任务清单>》
14 加强新兴领域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 1.做好“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摸排、成立、撤销、调整、换届等工作;
2.指导非公党组织按照“六有”标准打造党建活动阵地;
3.选优配强非公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两企三新”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建助企各项政策落实;
4.推进“双强六好”非公企业党组织、“双比双争”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5.指导“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规范使用“五抓五送”“双强六好”等各项奖补资金;
6.更新安徽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信息;
7.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三学两提”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3.《安徽省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皖组通字〔2018〕46号)
4.《安徽省“皖美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组通字〔2022〕1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皖组发〔2022〕5号)
6.《全省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先进典型评选、考核、退出办法》(皖组通字〔2020〕27号)
7.《关于做好安徽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网有关工作的通知》(皖非公党发〔2020〕5号)
8.《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2〕3号)
9.《关于开展市级“双强六好”非公企业党组织“双比双争”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璀璨计划示范点评选命名的通知》(亳社通〔2024〕9号)
15 落实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1.指导村(社区)做好换届选举、届中补配工作;
2.指导村(社区)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3.指导村(社区)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村居服务等委员会;
4.推动基层群众自治,指导建立健全“一约四会”、修订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
5.指导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5.《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6.《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
7.《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
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6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村(社区)“两委”干部、聘用人员的管理、培训,落实村(社区)干部关心关爱制度 1.做好村(社区)书记档案新增、维护、收回工作,开展“优秀村支书”“乡村振兴担当作为好支书”推荐工作;
2.做好村(社区)“两委”干部、聘用人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3.做好离任村(社区)干部补贴新增、核减工作;
4.做好村(社区)干部“学历提升”的审核、报名、管理工作;
5.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做好村(社区)干部社保、医保、人身意外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33号)
2.《安徽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组通字〔2022〕30号)
17 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保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1.做好离退休干部日常统计、动态变化、因私出国(境)报备等管理服务工作;
2.落实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措施,关心关爱离退休干部,重要节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3.推进“五好”关工委、“五老”先进个人申报工作;
4.做好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开展困难儿童慰问。
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46号)
4.《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
18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代表选举、审议、决定等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履行镇人大主席团职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1.推荐县级人大代表,落实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2.开展政府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
3.做好人大代表联系服务、调研工作,承办涉及本镇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
4.对人大代表提出的社情民意在履职平台进行接收、处理;
5.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意见建议;
6.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调研、“选民接待日”“关注民生提意见、五级代表在行动”、人大代表集中接待选民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 推进政协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开展县政协委员推选及联络服务工作,办理政协提案 1.做好政协委员联络室建设工作;
2.做好县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
3.组织属地政协委员列席重要会议和评议活动;
4.支持属地政协委员开展学习、调研、观摩等活动,撰写、提交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
5.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沟通思想、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6.做好辖区内政协提案的办理。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2.《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20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1.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好重点领域区域保密管理工作;
2.常态化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月”等各项活动;
3.做好涉密人员管理,持续加强保密干部管理教育工作;
4.做好密件登记、保管、流转、清退工作;
5.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规范信创产品采购,推进信创技术和产品应用;
6.开展保密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21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 1.做好工会组织组建、换届和民主管理工作;
2.负责“工会之家”“职工之家”等工会阵地建设,推荐劳动模范;
3.做好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公示,落实工会经费审查制度;
4.做好镇工会会员会籍管理与接转、会费征缴使用、福利保障、互助保险参保和理赔工作;
5.组织文体、劳动竞赛、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6.开展工会结对共建工作;
7.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8.开展消费帮扶工作;
9.做好困难帮扶、节日慰问、职工疗休养、婚丧嫁娶慰问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国工会章程》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总工办发〔2021〕9号)
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
5.《安徽省基层工会会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21〕41号)
22 加强辖区内团组织建设,做好团员青年思想引领和教育管理工作 1.负责镇共青团的基层组织换届工作,做好团代表申报,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推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团组织建立;
2.负责镇团费收缴与管理工作;
3.做好镇社会领域团员的发展培养、教育管理、推优入党等工作;
4.负责镇“智慧团建”系统管理维护、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5.落实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做好团内激励记载工作和团员评议工作;
6.开展区域化团建、校地共建工作;
7.开展青少年安全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爱国主题教育、防溺水等活动,维护青少年人身保护、参与社会活动等合法权益;
8.负责“青年之家”建设,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做好大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工作;
9.做好“青年五四奖章”“两红两优”申报等工作;
10.开展共青团希望工程“爱心一日捐”“圆梦大学”“成长助力”“大学生返家乡”“就业创业服务”主题活动。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5.《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
6.《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智慧团建”系统组织树建立阶段工作的通知》(中青办发〔2017〕17号 )
23 推进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做好妇女儿童关爱帮扶等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做好镇妇联组织换届,指导村妇联换届,推进“三新”领域妇联组织全覆盖工作;
2.加强妇女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妇女干部培训工作;
3.建立镇、村(社区)两级“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
4.实施妇女“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开展“建设法治安徽巾帼在行动”“三八”维权月、“民法典”宣传月等主题宣讲活动;
5.发掘推选各行各业优秀妇女典型,做好“三八红旗手”、文明家庭等推选申报工作;
6.落实“四级执委大走访”制度,开展困难妇女、困境儿童及家庭关爱慰问、服务保障活动;
7.做好“两癌”救助申报工作;
8.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摸排及预防化解工作;
9.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培育妇女创业项目,发挥“巾帼新农人”示范带动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3.《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4.《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5.《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24 加强科协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和全民科学普及活动 1.推进科协基层组织建设,做好科协换届选举工作;
2.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组织参加公民科学素质问卷调查第三方测评;
3.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下乡等各类科普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安徽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皖政办秘〔2021〕121号)
二、经济发展(11项)
25 制定实施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1.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和执行情况总结;
2.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集聚和链条延伸;
3.指导各村(社区)依据自身优势做好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4.做好一、二、三产业和投资、消费等经济运行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6 主动融入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承接优质资源 1.谋划建立更新长三角一体化项目库,承接长三角转移项目;
2.加强与沪苏浙地区合作交流,开展长三角一体化推介及交流活动;
3.做好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重点事项支持资金申报落实工作;
1.《关于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亳州市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三年实施规划(2023-2025年)》
27 做好辖区内重大项目谋划、投资、建设等工作,推进重点企业要素保障,做好落地项目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 1.组织招商推介活动,统筹协调内资外资项目推进工作;
2.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营造全民招商氛围;
3.开展辖区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
4.强化重大产业项目全周期服务(落地、建设、投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涡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涡政〔2021〕13号)
28 发展电子商务经济,鼓励引导农村电商产业发展 1.开展农村电商培育政策宣传;
2.做好电商经济等经济业态的摸排、走访工作;
3.指导农户发展农产品电商,拓展线上销售渠道;
4.组织农村电商人才参与培训,开展特色电商活动。
1.《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76号)
29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科技中小企业申报,开展政策支撑、帮代办服务等工作 1.开展各项惠企服务政策宣传;
2.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
3.开展“政企座谈会”等政企互动工作,做好辖区内民营企业家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工作;
4.开展企业金融服务,推动银企对接工作;
5.做好企业“帮代办”等服务,常态化联系走访企业,收集、协调、解决相关诉求。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0 做好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汇总和分析 1.开展镇、村(社区)社会经济基础调查,定期收集企业生产经营数据;
2.统计居民收支结构(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及就业失业数据;
3.跟踪分析财政收支动态,评估资金使用效率与平衡状况;
4.监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流程(投资规模、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运营效益、产能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涡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涡政〔2021〕13号)
31 依法开展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和统计调查工作 1.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2.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3.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4.开展人口普查工作;
5.开展人口追踪调查;
6.开展人口抽样调查;
7.开展人口老龄化调查;
8.开展农村住户调查;
9.开展劳动工资和劳动力调查;
10.做好统计调研分析;
11.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5.《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6.《安徽省统计监督管理条例》
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和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65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
32 做好高能耗企业、工业企业资源摸排,推进企业节能降碳 1.摸排高耗能企业及工业企业资源分布情况;
2.组织节能低碳主题宣传活动(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
3.宣传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推动落实节能减排、能源双控等工作;
4.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3 开展非税收入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1.做好非税收入收取、申报、缴存、划转,做好安徽财政电子管理系统票据管理工作;
2.做好非税征管系统缴纳各项收入及对账工作;
3.做好耕地保护、农业防灾救灾、水利救灾等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监管;
4.做好镇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报账、会计核算和记账工作;
5.做好村(居)委会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村(居)委会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监管;
6.做好涉农专项资金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34 做好镇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委托评审、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1.做好镇投资项目资料规范性审核;
2.开展单位资产清查与账务核对工作;
3.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维护;
4.做好项目资金监管;
5.确定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机构,做好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
6.做好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信息维护。
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
3.《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皖办发〔2011〕23号)
35 开展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指导落实长效管护 1.做好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2.做好财政奖补项目系统维护;
3.指导落实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长效管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三、民生服务(11项)
36 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宣传、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 1.常态化开展民生实事宣传、政策解读工作;
2.做好民生工程项目统筹、谋划、实施和维护管理工作;
3.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回头看”工作;
4.做好民生实事年度档案归集;
5.做好民生实事督查整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无该文件)
《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30项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皖民生办〔2024〕1号)
37 做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支持农村幼儿园发展 1.对幼儿园布局优化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协助县教育局整合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2.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四号)
2.《安徽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皖教基〔2022〕2号)
38 开展义务教育法律政策宣传,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1.做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3.参与协调辖区内学校扩建、改建等工作;
4.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
4.《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教督厅函〔2024〕10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督〔2018〕8号)
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达标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58号)
39 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关爱服务和救助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工作 1.摸排辖区内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信息台账,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2.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和关爱保护工作;
3.做好流动儿童监测摸排、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4.受理、调查、审核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5.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动态复核工作;
6.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随访工作;
7.根据赋权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226号)
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5.《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2〕159 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7.《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通知》(涡政〔2023〕3号)
40 开展老年人关心关爱服务,落实老年人福利保障 1.在全国“敬老月”集中组织开展关心关爱老年人活动;
2.做好老年助餐服务;
3.做好老年课堂设施维护、课程设置等相关工作;
4.摸排高龄人员增减情况,做好死亡人员信息上报工作;
5.做好高龄津贴申请受理、核实、上报、发放工作;
6.建立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7.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受理工作,负责政策宣传、排查、入户、回访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3.《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30项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皖民生办〔2025〕2号)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3〕157号)
41 推动养老服务工作,做好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工作 1.开展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2.指导村(社区)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3.做好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选址工作;
4.做好集中供养老人送养、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
5.做好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社区嵌入式养老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举措>的通知》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42 做好“救急难”互助社管理工作,指导和支持慈善活动 1.指导成立“救急难”互助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指导村(社区)做好“救急难”互助社工作;
3.做好辖区内“救急难”互助社等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4.指导辖区内“救急难”互助社规范开展资金筹集和物品捐赠等工作,指导和支持慈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
43 做好生活困难群体的摸排、帮扶和政策宣传工作,根据赋权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工作 1.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教育、督促救助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
2.摸排辖区内困难群众、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根据赋权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
3.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根据赋权负责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
4.根据赋权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工作;
5.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识别认定工作;
6.动态监测预警低收入人口,办理城乡困难帮扶户情况好转人员退出工作;
7.开展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走访慰问、教育及就业帮扶工作,组织村(社区)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服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特困人员殡葬费用减免工作;
8.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9.开展低保人员、特困户入户核查、动态管理,做好低保家庭备案登记、入户走访、告知单发放工作;
10.做好低保、特困社会救助系统录入、在享人员及家庭非共同生活成员经济系统核查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
11.做好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公示及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12.做好低保金、低保户电费价格等相关补贴发放工作;
13.发放困难群众一次性补助。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3.《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
4.《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5.《民政部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
6.《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8.《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0.《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通知》(涡政〔2023〕3号)
44 做好辖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1.开展殡葬领域惠民殡葬政策等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实施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选址、管理等工作;
3.做好丧葬补贴申请受理、发放工作;
4.组织开展清明节、中元节、冬至文明祭祀祭扫工作。
1.《殡葬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3.《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45 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抚帮扶、拥军优属、烈士褒扬等工作 1.组织退役军人开展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开展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学习宣传;
2.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
3.开展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信息、优待证申领发放、光荣牌发放悬挂更换收回、帮扶援助申请、短期疗养申请、义务兵优待金兑现、立功受奖喜报报送等优抚帮扶工作;
4.做好退役军人就业状况等需求收集、汇总,组织参加各类招聘会、培训等就业创业帮扶工作;
5.开展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常态化联系和走访慰问工作,做好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疏导、矛盾调解、合理诉求解决、相关政策咨询等权益维护工作;
6.学习宣传“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等先进典型;
7.开展优抚补助资金申报、受理申请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认定材料;
8.做好抚恤优待对象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转报;
9.加强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管理使用;
10.做好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设施摸排、建档造册工作;
11.开展烈士祭扫纪念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烈士褒扬条例》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5.《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34号)
6.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
7.《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8.《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9.《关于开展退役军人“红耀江淮”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1〕19号)
10.《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1〕14 号)
11.《关于开展全国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7号)
1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 2023 〕10 号)
46 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及人员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活动 1.做好残联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按要求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
2.做好残疾人证办理政策咨询服务和残疾人证的发放等工作;
3.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4.做好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打卡发放,做好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5.宣传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残疾学生资助政策;
6.做好残疾人、困难重度残疾人入户访视工作;
7.协助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做好公益助残等工作;
8.做好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做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4.《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5.《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
6.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工委办发〔2019〕2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
8.《亳州市2024年50项民生实事实施方案》(民生办〔2024〕1号)
9.《关于印发2024年亳州市残疾人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残联〔2024〕9号)
10.《关于做好2024年度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亳残联〔2024〕2号)
四、平安法治(12项)
47 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宣传教育 1.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做好国家安全、反间谍、反恐等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任务、制度、工作“四落实”,防控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工作;
3.做好镇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等工作;
4.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 发挥社会组织、企业、群众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8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深做实“六尺巷工作法”,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1.做好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推深做实“六尺巷工作法”,发挥调解室作用,落实“5+N”会商会议制度;
3.做好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坚持主动靠前、化早化小,做好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4.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业务培训,做好使用及信息更新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5〕69号)
4.中共安徽省委《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加快构建党建引领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的意见》
6.《亳州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7.《关于完善非警务及纠纷类警情闭环推送管理机制的通知》
49 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广运用“上善若水”调解工作法 1.依法成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力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推动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场所、设施和经费等工作保障;
3.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做好辖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调解活动;
4.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
5.运用“上善若水”调解工作法引领基层治理;
6.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依法受理,组织开展调解,邀请当事人面对面陈述事实,调解员依法依规调和争议;
7.调解成功的,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向上级矛盾调解处理机构报告,指导双方到上级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
8.定期回访跟踪协议履行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3.《司法部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50 推进平安建设,组织治安巡逻防控等群防群治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做好平安建设宣传引导工作;
2.开展平安网格建设工作,收集掌握涉稳情报信息,开展日常巡查登记,做好网格事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3.建立平安志愿者队伍和群防群治队伍,做好“一村一警”管理工作;
4.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5.做好辖区内“雪亮工程”群防群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6.做好重点领域“两大一防”工作,开展镇重点区域与矛盾多发地的治安巡逻;
7.做好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工作;
8.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9.做好“见义勇为”模范推荐上报;
10.做好涉外人员风险排查工作。
1.《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5〕69号)
4.《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6.《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守护平安”志愿服务活动的工作意见》
51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反邪教以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宜公开) 1.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工作;
2.做好扫黑除恶斗争“三书一函”回复、整改工作;
3.做好扫黑除恶“打早除小”工作,对涉及重点人员定期开展走访;
4.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六进”活动;
5.开展防范和处置邪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6.开展邪教人员定期走访帮教工作,做好邪教在册人员“一人一档”资料完善工作;
7.做好邪教人员摸排、管控,做好在册邪教人员教育转化、解脱、脱离工作;
8.做好邪教宣传品排查、清理、整治工作;
9.收集分析社会不稳定情况,做好重要时间节点安全稳定工作;
10.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           
3.《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4.《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52 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1.开展禁毒教育宣传;
2.加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禁毒巡查员、禁毒志愿队伍建设;
3.做好戒毒、康复人员报到登记、签订协议书和帮扶承诺书、教育谈话等工作;
4.加强辖区内毒品原植物巡查,对于非法种植的及时制止和铲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安徽省禁毒条例》
53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开展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督办及保障工作 1.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监督渠道,做好领导开门接访工作;
2.建立健全信访应急预案,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3.开展信访源头预防法治化和业务规范化培训,建立高质量信访工作队伍,依法处置信访事项;
4.落实信访工作“三到位一处理”制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5.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6.主动排查涉访矛盾,做好国家和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群众来电、群众来信的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做好安徽信访业务办理信息系统本级账户的信息维护工作;
7.接待群众来访,承办上级党委政府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审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回复;
8.主动化解信访矛盾,做好职权范围内信访人员疏导教育、帮扶救助、属地稳控和应急劝返等工作;
9.做好信访事项归档卷宗档案管理工作。
1.《信访工作条例》
2.《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54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1.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网络;
2.做好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布后的宣传工作;
3.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首问负责制,做好党政主要负责人专题述法工作;
4.开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以及政务决策、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涉法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
5.落实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实质性参与决策制度;
6.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动态清理和异议审查,及时更新现行有效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3.《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6.《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55 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推进依法治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法治文化阵地 1.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法治宣传;
2.指导村(社区)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调解和法治宣传服务;
3.开展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引导群众开展法治文艺作品创作;
4.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建好用好法治文化载体阵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6 做好行政复议举证答辩、行政应诉工作,推进依法履职 1.学习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2.做好镇行政复议举证答辩工作;
3.落实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落实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建议书;
4.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7 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统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1.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好执法队伍管理、培训等工作;
2.组织参加行政执法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3.做好行政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公示工作;
4.组织开展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5.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6.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整理;
7.开展日常巡查,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派驻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3.《安徽省司法厅、省委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58 做好特殊群体稳控、安置帮教、定期走访、教育疏导等工作(不宜公开) 1.做好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等人员的动态摸排、线索上报;
2.做好定期上门走访,根据不同人员情况做好教育疏导;
3.发现肇事肇祸风险人员及时上报,配合公安等部门管控;
4.做好涉毒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
五、乡村振兴(9项)
59 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乡村振兴资金使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等工作 1.落实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化管理,巩固监测对象“两不愁、三保障”,落实监测对象识别和退出机制;
2.开展帮扶救助,综合运用临时救助、低保、医疗等政策,保障基本生活;
3.通过网格员排查、群众申报、部门筛查等预警方式,摸排因病、因灾、突发事故、经营亏损等导致家庭收入严重下降生活困难的农户,并纳入监测对象;
4.帮助指导就业创业,根据发展需求,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脱贫人口收入,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
5.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制定、问题整改、成效巩固等工作;
6.开展脱贫户监测对象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做好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7.做好乡村振兴网格员管理、培训等工作;
8.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谋划、立项、出库、调整、完成公告工作,并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确权及动态监管工作;
9.做好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运营管护;
10.做好光伏电站日常运维管理及奖补到户工作;
11.做好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建设情况调度指标体系统计工作;
12.做好中央衔接资金产业发展项目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对接第三方规划设计和工程造价,做好招投标以及竣工验收、审计等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13.做好脱贫攻坚以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问题摸排整改工作;
14.做好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特色种养殖补贴、林业扶贫申报受理和初审上报工作;
15.做好脱贫人口(含监测人口)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
16.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受益户资助工作,负责脱贫户、监测户新成长劳动力“雨露计划+”就业促进、稳岗就业,台账管理工作;
17.督导帮扶联系人,开展日常走访帮扶工作。
1.《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
2.《财政部 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
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
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实施意见》
6.《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补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2015〕93号)
7.《国家乡村振兴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局〔2015〕93号)
8.《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9.《安徽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0.《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皖农组〔2021〕3号)
11.《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含监测人口)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的通知》(亳人社秘〔2022〕36号)
60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整治撂荒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推进秸秆离还田与综合利用 1.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粮食安全意识;
2.制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发动农户和大户及时耕种,掌握粮食作物面积、产量、播种进度;
3.开展辖区内耕地“非农化”、撂荒地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开展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农户复耕;
4.开展辖区内粮食作物绿色高质高效防治行动,做好优质粮食作物品种、高产栽培技术推广、培训和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工作;
5.做好农业、农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组织基层技术人员、农户参加农业农机等技术培训;
6.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农机化技术宣传培训,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包保网格,组织开展午秋两季农机摸底、调配、应急工作;
7.开展辖区粮食储存技术培训,适度引导优质优价;
8.做好实际种粮人补贴申请上报工作;
9.推广秸秆离还田、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技术;
10.设置秸秆收储点,开展秸秆收储部署、宣传、摸底工作,上报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农业经营主体或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6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20号)
7.《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4号)
61 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环境保障,加强移交后日常管护工作 1.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申报与协调实施工作;
2.做好农田机耕路、灌溉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
3.指导开展高标准农田土地流转;
4.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护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8号)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皖农建〔2022〕83号)
5.《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皖农建〔2019〕157号)
62 培育、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做好涉农项目建设工作 1.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和发展,做好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推荐、品牌打造工作;
2.指导、推进农业生产“大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3.负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进行技术指导;
4.指导涉农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的通知》(农办经〔2023〕3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6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5.《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发〔2022〕24号)
63 做好涉农政策补贴资金造册、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1.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撂荒地复垦奖补、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等涉农补贴的摸底、造册、上报工作;
2.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相关的申报、初审、公示等工作;
3.做好涉农收费、筹资筹劳等资金的日常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
5.《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发放工作>的意见》(皖财乡〔2021〕49号)
64 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1.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依法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等进行审核上报,备案成员名册;
3.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的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工作;
4.开展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排查、规范、清理,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5.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产业扶持、人才保障、土地利用、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
6.谋划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指导村级通过盘活“三资”方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7.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清理提升工作,做好“三资”管理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意见》
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1〕23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10号)
7.《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皖农经〔2013〕58号)
8.《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877号)
65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备案管理,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1.做好土地承包工作方案制定、初审、公示工作;
2.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
3.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补证申报工作;
4.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户、合户、变更等初审工作;
5.做好土地证经营权证到期网签工作;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融资担保)合同备案;
7.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进行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
66 推进和美乡村建设,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1.做好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宜居村庄项目谋划,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做好相关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管、初步核验、资料存档等工作;
2.负责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长效管护,做好日常督查、问题反馈整改、验收等工作;
3.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保障群众健康生活环境;
4.对第三方保洁公司的质效进行考核评价;
5.做好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指导做好改后厕所维修维护、定期收运粪液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
3.《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农社发〔2018〕2号)
4.《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住房建设部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林草局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技函〔2020〕207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22〕14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2号)
7.《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级中心村竞争申报及审查批准机制>的通知》(皖美组发〔2016〕3号)
8.《安徽省“十四五”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皖农社〔2022〕6号)
9.《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197号)
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改厕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141号)
67 做好乡村特色产业、花生加工业、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推动三堂花生等特色品牌持续健康发展 1.开展花生种子研发及综合产品深加工项目;
2.做好锦鲤繁育、水蛭养殖企业,在土地流转、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及农户拓宽线上线下销售;
3.推广专用花生品种、种植规模化,推动三堂花生等特色品牌持续健康发展;
1.《关于完善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实施意见》(皖发〔2023〕1号)
六、精神文明建设(2项)
68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和管理 1.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活动,做好文明餐桌、交通、网络等宣传活动;
2.开展“中国好人”“安徽好人”、身边好人、道德模范等典型学习宣传工作;
3.做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动态管理工作;
4.规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建设,打造微站点;
5.实施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
1.《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发办〔2017〕5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8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意见》(厅字〔2021〕43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厅〔2022〕12号)
6.《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69 做好移风易俗工作,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开展良好家风教育 1.做好良好家风宣传教育工作,选树文明家风先进典型;
2.开展“农村移风易俗主题宣传月”活动;
3.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实践活动;
4.开展宣传抵制高额彩礼活动,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反对大操大办,联合文化文艺组织创作移风易俗作品;
5.做好“新时代好少年”典型事迹宣传教育工作。
1.《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9号)
2.《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
七、民族宗教(1项)
70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为主线,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交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落实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 1.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宗教政策法规;
2.举办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七进”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3.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信教群众及其他宗教活动人员信息;
4.健全完善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规范管理宗教工作,推动镇、村(社区)宗教工作规范化建设;
5.做好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3.《宗教事务条例》
4.《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5.《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6.《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八、社会保障(4项)
71 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就业服务和创业支持工作,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1.通过入户走访,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引导申请创业就业补贴;
2.做好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农民工综合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
3.组织人员参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4.落实创业扶持工作,组织人员参与青年创业贴息项目申报工作;
5.做好企业招工信息、重点群体就业宣传工作,做好辖区内就业供需对接相关工作;
6.引导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公益性岗位;
7.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
8.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申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3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6.《安徽省皖北地区青年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72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做好信息维护、情况核实等工作 1.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
2.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参保登记、注销、征缴、转移接续、资格认证等业务经办服务工作;
3.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增减申报工作;
4.做好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宣传、摸排等工作;
5.做好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5〕44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
73 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 1.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工作;
2.建立辖区内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3.加强工伤保险宣传,引导督促辖区内企业依法为职工参保;
4.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引导督促辖区内新业态平台企业规范用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74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医保帮办代办等服务工作 1.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动员参保;
2.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等工作;
3.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退费申报工作。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基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4.《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民保字〔2008〕29号)
九、自然资源(6项)
75 编制、报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1.编制、报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做好批准后的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公布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安徽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76 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 1.做好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教育;
2.指导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做好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受理、公示和审查工作;
3.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一户一宅”情况、核查村庄建设规划情况、判定宅基地土地性质、面积确认,开展联审联批;
4.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工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开展宅基地建设范围放线、地基复核、农房验收等工作,完成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四到场”;
6.开展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卷宗审核归档;
7.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8.做好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6.《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
77 开展耕地保护政策宣传,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落实耕地保护措施 1.宣传国家耕地保护、非农化、非粮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开展土地日常巡查,做好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
3.落实耕地保护措施,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开展土地地籍调查工作;
4.做好土地增减挂、补充耕地等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5.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复垦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8 负责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踏勘等工作 1.做好设施农用地政策宣传工作;
2.做好设施农用地申请受理、现场踏勘、审核备案和监管,建立备案管理台账,及时记录上交备案信息;
3.指导村(居)委会与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签订设施农用地管理使用协议、土地复垦协议;
4.开展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对到期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土地复垦。
1.《土地复垦条例》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3.《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
79 落实林长制,做好林业资源保护宣传、造林绿化等工作,按权限审批林权流转方案 1.做好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镇、村(社区)护林员队伍建设,做好林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图斑核对、台账整理等工作;
3.做好林业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新品种引进等工作;
4.开展农田林网建设、义务植树、辖区内湿地的巡查保护等工作;
5.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6.负责对古树名木保护知识宣传普及和日常管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
6.《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80 调处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承包经营权纠纷 1.做好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2.做好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十、生态环保(2项)
81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按权限开展辖区内生态环保问题排查及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绿色发展 1.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绿色环保政策宣传教育;
2.做好重点区域固定源(工业企业、养殖场、砂石料场、刻石厂、草场、木材粉碎厂等)及生活源(浴室、餐饮店、卫生院等)环境状况、“散乱污”摸排和配合上级部门督促整改工作;
3.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做好生态环保问题自查工作,按权限报送中央、省环保督察和市县环保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4.做好秸秆禁烧及隐患排查工作及“五边”清运工作,及时清理堆放秸秆,切实消除焚烧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5.《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6.《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2 落实河长制,开展水域环境日常巡查整治,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1.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一系列水法宣传教育活动;
2.落实河长制,建立农村水系及小微水体河长名录,常态化开展巡河、管河、护河等工作;
3.做好辖区内非建成区水资源保护管理,开展水域环境整治,受理河湖问题投诉举报,组织整改并上报;
4.对依法划定的城区河道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等行为进行巡查劝导;
5.做好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十一、城乡建设(4项)
83 开展农村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建设保障工作 1.结合城乡规划和群众需求,做好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布局、选址工作;
2.指导村做好农村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
3.做好农村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建设保障工作。
1.《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2023〕8号)
2.《安徽省旅游服务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皖文旅秘〔2024〕113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精品示范工程打造“皖美休闲旅游乡村”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46号)
84 按权限落实镇村项目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 1.开展镇村项目工程的勘察、招投标、建设、验收;
2.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等方面监管;
3.做好项目标后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4.做好招投标及施工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5.《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23〕30号)
85 实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水利设施日常管护 1.开展河道保护宣传;
2.配合涉水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日常管护运维;
3.做好水利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
4.做好护岸日常运行管理巡查。
1.《农田水利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3.《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
86 根据赋权负责集镇管理、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根据赋权负责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2.根据赋权负责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3.根据赋权负责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4.根据赋权负责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5.根据赋权负责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6.根据赋权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7.根据赋权负责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8.根据赋权负责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9.根据赋权负责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10.根据赋权负责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6.《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通知》(涡政〔2023〕3号)
十二、交通运输(1项)
87 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以及村道管理工作 1.开展乡道、村道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2.做好乡道、村道规划编制、修改工作,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综合检查;
3.做好季度预防性道路养护及道路桥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做好乡道、村道附属设施提升、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5.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和疏通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交通运输部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十三、文化和旅游(3项)
88 做好文化阵地建设管理,开展文体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1.组建文体团队,谋划开展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2.常态化开展基层公共文化空间等公共区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落实隐患整改;
3.抓好文化民生工程项目落实,加大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4.做好安徽文化云服务平台活动的组织、上报工作,开展公共文化空间情况调查工作;
5.开展线上线下农家书屋活动,及时补充图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文化资源,做好借阅、阅览等服务工作,指导村农家书屋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6.协助做好辖区内体育场地(设施)新增更换工作;
7.开展乡村春晚、书法进村等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78号)
6.《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文化空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文旅发〔2023〕100号)
89 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优化辖区旅游环境,推动乡村旅游品牌建设 1.摸排上报旅游资源,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项目;
2.结合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目的地选点建设,完善旅游配套设施;
3.做好旅游宣传营销品牌活动的宣传推广,培育乡村旅游讲解员队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关于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发〔2022〕94号)
90 开展辖区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宣传,做好传统文化传承工作 1.做好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2.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3.做好非遗传承人、非遗传承项目挖掘整理,组织传统技艺传承人、传统技艺申报“非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4.《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十四、卫生健康(2项)
91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禁控烟等工作,健全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指导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落实职责,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申报人口健康基金救助项目;
3.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指导;
4.动员和组织人员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5.加强乡村环境卫生建设,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6.开展禁控烟行动,加强禁控烟宣传教育,推进无烟环境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3.《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
4.《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5.《关于落实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
6.《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92 开展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做好人口监测和生育服务工作,促进优生优育 1.开展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并落实优生优育政策;
2.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服务及妇女“两癌”筛查等妇幼保健宣传;
3.做好生育登记服务,统计出生人口情况,采集人口信息数据,维护安徽省人口信息业务综合平台等;
4.做好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动态监测工作;
5.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工作;
6.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工作;
7.开展帮扶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
8.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慢性病救助申报工作;
9.摸排3岁以下托育照护及母婴设施建设情况;
10.做好二孩、三孩生育补贴摸底统计工作,初审上报二孩、三孩补助资金;
11.办理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保障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城乡医保、养老保险等政策减免待遇,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办与发放工作;
12.做好60岁计生奖扶人员、特扶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特殊家庭增补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13.落实计生特扶人员帮扶联系制度,完善帮扶日志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5.《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指南》
6.《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7.《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8.《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卫办〔2014〕3号)
9.《安徽省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行动方案》(皖卫发〔2023〕1号)
10.《亳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
十五、应急管理及消防(3项)
93 宣传普及应急知识,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工作 1.开展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活动;
2.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制定水旱灾害、低温雨雪冰冻、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建立镇、村(社区)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4.做好自然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发布、灾情管理系统录入等工作;
5.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疏散撤离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及时发放救助物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安全风险等级低、问题隐患易处置)排查管控,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
2.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做好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4.做好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
5.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参加应急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5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性消防工作 1.做好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应急预案,组建镇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做好物资装备配备和后勤保障,开展技能训练;
3.开展消防检查,将检查结果录入“镇火哨”系统;
4.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农村消防水源建设;
5.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安徽省消防条例》
3.《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4.《亳州市消防安全“十四五”规划》
十六、市场监管(1项)
96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 1.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相关工作,调整明确包保责任人及经营主体;
3.配备“四员”并开展培训,做好日常巡查;
4.做好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工作,指导发放农村集体聚餐告知书,签订安全承诺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
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2〕7号)
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5.《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6.《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号)
7.《关于常态化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意见》(皖食安委〔2023〕3号)
十七、人民武装(1项)
97 坚持党管武装,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兵役登记、兵员征集、民兵组织整顿、民兵思想教育、基层武装规范化建设等工作(不宜公开) 1.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宣传活动;
2.开展兵役登记工作;
3.做好征兵动员宣传、走访调查、初审初检、廉洁监督及入伍欢送工作;
4.做好民兵组织整顿、民兵体检、政审、思想教育、点验拉动和档案整理工作;
5.做好民兵情报信息员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民兵参加地方经济建设;
6.做好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规范化建设;
7.做好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武装部长年度考核工作、民兵干部组织人事工作;
8.选拔基干民兵,负责基干民兵政治考核、体格检查、教育训练、管理点验等工作;
9.开展军民通用装备预征预储工作,负责战备器材的管理使用工作;
10.做好现役军人困难救助及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5.《征兵工作条例》
6.《民兵工作条例》
7.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
十八、综合政务(9项)
98 做好公文处理、政务信息等机关综合事务工作 1.做好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工作;
2.做好镇党委、政府各类会议筹备、组织工作,以及会务工作;
3.做好公文办理及公文平台公文流转工作;
4.做好公章管理使用登记工作;
5.做好党委信息、政务信息、约稿等内宣信息上报;
6.做好党报党刊、党务书籍征订和学用等工作;
7.做好文件的起草、审核、校对、签发工作。
8.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审查、清理等工作;
9.做好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办工作;
10.规范镇、村(社区)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管理使用回收。
1.《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7.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
9.《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 号)
10.《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1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12.《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秘〔2024〕15号)
99 做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食堂管理等机关后勤保障,落实节能减排工作 1.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排查工作;
2.做好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进行办公用品采购;
4.做好机关卫生保洁、水电设施、网络维护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5.做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开展机关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
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
4.《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5.《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皖办发〔2018〕29号)
6.《安徽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
7.《亳州市进一步厉行节约习惯过紧日子二十条举措》(亳办〔2024〕11号)
100 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做好财政预决算编制、公开和执行 1.开展镇、村(社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2.做好本级预决算编制、上报、公开工作,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3.做好国库集中和代管资金的支付审核、预算调整调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预算执行工作;
4.做好绩效申报、调整、运行监控、自评管理等绩效管理工作;
5.做好项目储备、资金测算、事前绩效评估、项目支出绩效、项目调整等项目库管理工作;
6.做好本级财政基本信息上报和分析评价工作,做好年度财力结算;
7.做好村(社区)财务总账编制及经济业务账务处理、原始凭证复核管理工作;
8.整理财政工作档案,做好往来款清理等财政资金专项整治及监督检查工作;
9.规范编制和上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
10.做好机关事业在职、退休、遗属等人员财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11.做好镇财政资金的发放、监管工作;
12.做好财政供养人员个税和社保信息维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101 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1.申报单位采购计划,做好徽采云平台等政府资产采购工作;
2.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包括债务统计、税务申报、企业年报等工作;
3.做好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清查、核销等工作,监督村(社区)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4.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系统信息维护工作;
5.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处置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7.《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8.《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102 加强档案管理,做好大事记、年鉴、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1.开展国际档案日宣传教育活动;
2.做好档案保管保护工作,配备档案库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3.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移交等工作;
4.指导村(社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5.做好党史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6.做好村情、镇情、大事记、年鉴、地方志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3.《地方志工作条例》
103 做好值班值守、紧急信息报送、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1.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反馈、核查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并协调进行先期处置;
2.落实镇机关安全保卫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2〕1号)
3.《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86号)
104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工作 1.做好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2.建设基层政务公开专区,做好政务公开信息更新,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4.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
5.做好政务公开年报、政务公开年度总结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发〔2022〕27号)
3.《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秘〔2024〕15号)
105 做好12345热线等热线平台诉求办理,落实督查督办事项 1.做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投诉、咨询、建议、求助的受理、办理、回复、回访工作;
2.做好人民网留言受理、办理等工作;
3.做好领导信箱来信受理、办理等工作;
4.做好政风行风热线收听、办理、答复;
5.做好县级层面督查督办事项落实工作和镇、村(社区)两级受理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1.《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
2.《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9号)
4.《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1〕65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规则》
106 做好“一网通办”基层高频便民服务事项办理,落实帮办代办机制,加强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 1.做好“一网通办”基层高频便民服务事项办理,落实帮办代办机制;
2.动态调整完善并公布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
3.做好镇、村(居)民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3.《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皖政办〔2018〕31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
5.《安徽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规划》(皖政办〔2017〕73号)
6.《亳州市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亳数〔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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