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经济开发区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各局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条 由开发区党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局办的,其中任何一个局办在该政府信息发布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局办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局办应先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开发区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各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各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开发区各局办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各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管委会党政办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各局办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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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