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邦辉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安徽邦辉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包河大道与大连路交口中辰未来港D座416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投诉人1:涡阳县第七小学
地 址: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中段北侧
联 系 人:杨学峰
被投诉人2: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亳州市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联 系 人:刘晓倩
相关供应商:安徽鸿辉生态环境运营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中山路与湖北路交叉口佳源中心B座1213/1214室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4日正式收到安徽邦辉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涡阳县第七小学和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涡阳七小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105号)”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涡阳七小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ZGY2025CG105号)于2025年7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并于2025年7月29日9点00分开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安徽鸿辉生态环境运营有限公司为成交候选人。
投诉人于2025年7月31日向被投诉人涡阳县第七小学和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8月6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了《关于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并于2025年8月1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是:被投诉人最后报价低于法定成本,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投诉请求是:1.要求被投诉人公开二次报价明细,证明其报价覆盖工资、社保及税费;2.取消被投诉人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2答复:涡阳七小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ZGY2025CG105号)于2025年7月29日9点00分开标,经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推荐安徽鸿辉生态环境运营有限公司为成交候选人。我单位于2025年7月31日收到安徽邦辉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涡阳七小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质疑。我单位接到质疑函后就质疑事项内容于2025年8月1日发函询问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和成交供应商。经联系原竞争性磋商小组与成交供应商安徽鸿辉生态环境运营有限公司协助答复后,于2025年8月6日对该项目质疑人进行回复。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未要求公开二轮报价明细。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共有11家公司参与投标。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得分=技术标得分+价格标得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本次评标过程中,该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非唯一衡量因素。
四、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8日
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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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