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住建局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度,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预警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
第三条 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公共服务、行政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单位利用网站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八条 我局公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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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