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工作职权
为保障责任区督学有效开展工作,树立督学工作权威,使督学成为工作中“有职有权的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赋予督学五项职权。
一、建议权。参与对学校校长及中层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中督学有向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建议权;考核时,督学有推荐使用、提拔任用、评先树优、校长和学校的绩效工资评定的建议权。
二、审查权。凡责任区学校推荐上报的所有评选事项,必须经责任区督学审查同意,否则,一律不予上报。
三、评议权。对责任区学校的重大事项,督学有参与评议的权力。
四、约谈权。对存在问题能够解决而故意拖延或解决不力的所辖责任区学校,督学有直接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权力。
五、处置权。对所辖责任区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危及学校师生安全等情况,有权立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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