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义门镇履职事项清单

浏览次数:86 发布时间:2025-08-05 15:45 字体大小: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配合职责
一、民生服务(4项)
1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县民政局 1.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虐待、忽视或侵犯老年人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民政局处理;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养结合工作并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2.协助县民政局等部门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养老服务安全鉴定和隐患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配餐质量、服务价格等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有关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公安局
2 殡葬管理 县民政局 1.县民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协调依法依规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编制全县殡葬设施建设布点规划、组织联合执法;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乱埋乱葬、违规建坟的,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民政局;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重要延伸服务价格和公益性公墓价格进行核定; 2.做好殡葬管理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县公安局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殡葬执法秩序,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殡葬管理职务等行为; 3.配合县民政局开展占用农用地修建硬化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等摸排整治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将殡葬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各镇街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村庄规划,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地;负责对未经规划、土地审批和非法占用耕地建坟、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殡葬活动中违反森林防火、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建坟和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殡葬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单位和个人利用民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遗体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非法占用农地建坟和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
县水利局 8.县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埋葬等破坏水资源行为;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9.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从事殡葬活动营业性演出管理和监督;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0.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规范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服务机构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严防遗体非法外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涉及殡葬行业(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依法批准的殡葬服务单位殡葬行业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局 1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禁限区域内操办丧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各镇对禁烧区域内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
3 行政区域及地名管理 县民政局 1.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1.对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街路巷名称命名和更名提出申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2.开展辖区行政区域界牌维护、保护工作;
3.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3.开展辖区居住区、楼宇、商业中心、公园、公共场所和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的监管工作;
4.负责路名、路牌的命名和监管工作; 4.根据行政区划变更,上报村级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5.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5.做好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弘扬工作;
6.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6.配合县民政局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
7.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8.拟定全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标准;
9.承办县政府申报行政区划设立、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具体事项;
10.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村级区域设立、调整、更名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小区命名工作。
4 医疗救助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 1.县医疗保障局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及时将人员信息推送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实施联动精准帮扶; 1.帮助群众办理医疗救助申请,上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
县民政局 2.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审核确认,负责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医疗救助审批和资金拨付; 2.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人员对象回访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3.县医疗保障局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救助台账,实时掌握资金收支情况。 3.收集报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材料;
4.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向县医疗保障局申请追溯救助。
二、平安法治(3项)
5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涡阳县委员会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涡阳县委员会牵头承担全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宣传活动; 1.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开展普法教育;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送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法保障见证未成年人权利; 2.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帮扶;
县教育局 3.县教育局督促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教育。 3.对未成年人的执法活动,监护人不能到场情况下,参与陪同见证。
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和校园周边安全整治 县教育局 1.县教育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学校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情况; 1.结合日常巡查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园周边环境开展安全检查;
县公安局 2.县教育局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收到镇街上报问题,或者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针对存在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2.配合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和矛盾纠纷化解;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3.县公安局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清理整治,落实“护学岗”高峰勤务,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3.配合县教育局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加强安保、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校园周边隐患排查整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与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及校内公共场所; 4.配合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校舍安全鉴定和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学校及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
县消防救援局 7.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校园安全设施、消防知识教育、应急预案、消防设备、安全检查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8.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7 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 县教育局 1.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管理,指导学校加强预防溺水安全集中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强化家校联系,增强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的安全意识,落实校园防范学生溺水的主体责任; 1.开展防溺水社会面宣传教育,联合辖区内学校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开展青少年儿童溺水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源头; 2.摸排防溺水重点人群和重点危险水域,建立包保联系制度,明确水域包保责任人;
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动态掌握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子女等群体情况,建立台账; 3.做好防溺水人防、物防、技防工作,指导村(社区)建立防溺水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救援培训、技能培训和救援演练;
县水利局 4.县水利局负责涵闸管理范围内的防溺水工作; 4.开展重点水域防溺水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县应急管理局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涉水危险生产区域设定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组织开展防溺水督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水上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完善溺水落水等应急救援机制,牵头制定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用船只、灌溉水塘、沟渠等安全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镇街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造成的坑洼进行整治回填,同时对无法回填的设置警示标识;
县城市管理局 8.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公园内水塘、湖泊及水上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公园内水塘、湖泊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房屋建筑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监管,严格执行“围挡”作业,及时消除在建工地水坑隐患,严防青少年儿童进入工地;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及时回填;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0.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旅游景区内水上游乐经营场所及水上运动场所、游泳场馆的防溺水安全管理,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非通航水域不适用海事部门法定登记、检验的游览船舶安全管理,确保用于水上涉旅经营活动的船舶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1.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公共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负责督促卫生消毒;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紧急救护措施,及时组织对溺水青少年儿童进行救护,确保及时实施有效抢救和后续救治工作。
三、乡村振兴(8项)
8 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等领域监管及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动态调整应急供应网点,落实粮食购销和储备任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统筹粮源调度投放,确保市场运行平稳、供应充足,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保供能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流通执法; 1.开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协助开展粮食流通执法和粮食生产环节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深化粮食产销合作,促进产业发展; 2.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粮食应急保供措施,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址、推荐,组织人员参加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急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粮食生产环节监管;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粮食进入国内市场后流通环节监管。
9 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连片100亩及以上、单笔标的3万元及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 1.通过多种渠道向农民宣传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
2.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决策管理。 2.做好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组织交易、材料初审、业务咨询、信用评估、纠纷协调处理等事项以及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3.做好辖区内特定情况下的农村产权交易;
4.指导村(社区)做好项目标的特定金额的土地流转交易。
10 农药、肥料、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抓好各渠道试验,提升试验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品种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落实品种展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良种繁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种子市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负责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镇街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机制,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 1.做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牵头开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传,查处违规生产和经营林木种苗(种子)的违法行为; 2.配合农技服务机构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配合开展农资知识培训;
3.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根据镇街报告,及时到场处置。 3.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开展农药、有机肥料、兽药、饲料、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上报;
4.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化肥的抽检和巡检,开展辖区内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11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制定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1.开展常态化宣传绿色防控政策,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2.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控工作,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2.提供病虫害防治咨询服务,联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
3.指导农民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小麦赤霉病、玉米锈病等,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4.摸排上报农田等化肥农药使用量,常态化检查农药使用记录;
5.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工作,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6.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落实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控制措施。
12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镇街报告及时协调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1.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预防知识宣传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医药救治等; 2.依法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县商务局 3.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3.部署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预防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动物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动物产品须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4.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县公安局 5.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做好疫情信息的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以及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定点屠宰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2.统筹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巡查,落实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的农产品采购环节的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3.建立并动态管理生产主体名录;
县生态环境分局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农产品产地的违法排污及违法倾倒固废等行为。 4.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
5.组织家庭农场经营户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培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资料整理;
6.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14 渔业监管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 1.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辖区内禁渔工作,开展渔政执法;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发挥渔政管理末梢和执法探头作用,做好日常巡查,加强禁渔禁捕政策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的犯罪行为;负责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协助配合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2.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3.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检查,负责渔业船舶年度审验工作,提供渔业船舶安全驾驶技术支持,协助开展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执法,牵头组织开展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销售平台、虚假宣传和广告等执法监管工作,打击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交易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保护地内相关违法行为;
县水利局 6.县水利局负责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矮围等。
15 农业灾情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核实、汇总、上报镇街的农业灾情数据,负责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1.做好灾情应急技术指导和预警信息宣传;
县气象局 2.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害性天气预警。 2.做好农业灾情调查及数据统计,核实受灾情况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帮助落实各项措施;
4.配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扩面。
四、社会管理(4项)
16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电力企业做好安全标志设置工作,督促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好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镇街报告,及时到场查处违法行为,协调电力企业到场排除电力安全隐患; 1.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对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电力设施器材,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电力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理。 2.开展护线工作,发现电力安全隐患、电力相关违法行为等,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供电公司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工作;
3.组织力量参与电力应急救援,做好电力企业抢修和恢复供电服务的保障工作。
17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县公安局 1.县公安局对租赁房屋落实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1.做好租赁房屋的法治宣传教育;
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负责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2.协助县公安局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做好出租房屋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排查群租房结构安全问题;依法查处群租房不符合安全、防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物业服务机构排查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制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依法查处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排查服务区域内存在的群租房,并开展安全宣传。 3.指导村(社区)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4.对辖区内群租房进行排查摸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群租房建立台账,在隐患整改到位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8 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 县公安局 1.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行为,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宣传教育;
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大盘香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2.开展重点时段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等行为的巡查检查,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并及时向派出所报送线索,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3.清扫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场所现场。
19 养犬管理 县公安局 1.县公安局负责养犬登记、监督管理犬只收容场所,做好文明养犬宣传;负责依法查处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做好流浪犬只的收容整治; 1.做好文明养犬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参与流浪犬只的收容整治; 2.提醒限养区养犬人及时到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经营范围中含有犬类销售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协调和处理辖区居民因养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4.发现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导无效的上报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做好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及犬类免疫证发放的监管工作。
五、社会保障(1项)
20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
3.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3.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上报;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做好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数据核对工作;
5.对违规领取待遇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并筛选下发名单到镇街,开展追缴工作。 5.做好规下企业劳动工资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录入劳动工资系统。
六、自然资源(5项)
21 自然资源调查、监管及测量标志保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和统计核算; 1.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2.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维护工作,并对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人履行义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2.配合巡查员开展测量标志现场巡查举证工作;
3.做好测量标志日常管护,配合技术单位的实地巡查、巡挖测量标志点、检查测量标志点的完好情况。
22 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陆生水生动物保护工作; 2.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进行处罚;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3.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 4.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转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23 土地违法行为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图斑进行核查、数据分析、系统填报等,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1.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或接到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镇街相关情况。 3.协助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4.配合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县级以上(含县级)工程项目造成的图斑;
5.负责接收土地违法案件已执法到位涉及退回的土地和没收移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6.做好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7.负责县级以下工程项目和单位、企业、个人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种植果树、苗木、花卉、草皮,挖塘)的复垦。
24 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镇街相关情况。 1.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入库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2.开展基本农田日常保护巡查,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并上报;
3.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基本农田领域执法的辅助性工作。
25 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1.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
县应急管理局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防治工作,按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开展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和上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应急预案,建立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
县交通运输局 4.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 5.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6.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群众协调工作。
七、生态环保(11项)
2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1.结合日常巡查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摸排上报;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2.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27 水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水企业实施水环境执法监测,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整治方案,牵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对禽养殖污染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会同县水利局对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进行监管; 1.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
县水利局 2.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统筹河道管理机构按权限负责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中小河流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推进河长制落实,协调跨镇街水域的污染治理; 2.做好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肥料施用定额管理制度,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按权限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水产养殖区域设置、养殖密度控制、生态饲料使用等方面指导和监管; 3.协助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水质采样监测以及入河排污口、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监管,指导配套管网建设;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管控建筑工地污水排放; 4.做好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配合县级部门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28 大气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督促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对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负责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指导、帮扶工作,引导企业加强生产管控;指导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提标改造,帮扶企业申报A级、B级企业;在用治理设施属于低效的给予淘汰; 1.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监督实施; 2.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县公安局 3.县公安局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3.做好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公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方案,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和超载运输监管; 4.配合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机动车污染监督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指导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强化厂区臭气收集和处理; 5.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处置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县城市管理局 6.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超标排放油烟行为的处罚;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和扬尘防控;
县气象局 7.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视大雾、沙尘等高影响天气,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会商研判;
县教育局 8.县教育局负责遇到重污染天气时,配合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29 土壤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督管理,承担土壤环境保护职责,负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做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监管,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贯彻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据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开展土地流转; 2.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减少农药、化肥过量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
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耕地环境监测点的土壤和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开展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工作;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管农药、化肥使用,推广绿色种植技术和土壤改良措施; 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巡查;
县城市管理局 4.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提高生活废物处置能力,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4.发现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农资市场,查处销售劣质化肥等违法行为; 5.做好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减少工业活动对土壤的污染风险。 6.配合县级部门处置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3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负责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1.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2.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31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县城市管理局 1.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调查摸底、建档、跟踪督查等整治牵头工作;负责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办餐饮店的查处;负责对经认定经营场所不达标餐饮店的处罚;负责对经认定油烟排放不达标餐饮店的处罚;负责对户外油烟烧烤的取缔;负责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1.开展餐饮油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纳入新建、改建商业服务性质建筑图审内容;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油烟污染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证照经营餐饮店的查处;负责对新开餐饮店的许可备案审查;负责餐饮单位是否持证经营进行监管; 3.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餐饮店是否有油烟排放去向、是否有专用排烟管道、是否安装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等环保设施情况进行审核;负责油烟排放达标的日常监管;
县商务局 5.县商务局负责制定餐饮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协会开展餐饮行业自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纳入新建、改建商业服务性质建筑规划审核内容;负责油烟排放专用烟道整改的规划配合。
32 扬尘综合治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监督实施机动车等扬尘治理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统筹镇村网格监管力量,做好辖区日常保洁;
县交通运输局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淘汰老旧高耗能营运车辆、营运船舶和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作业机械,加强对所属行业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 2.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县城市管理局 3.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负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 3.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重点工程、道路运输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快在相关行业领域推行清洁生产方式,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6.各部门按照职责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33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开展塑料污染治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危废、固废日常检查巡查,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对镇街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1.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宣传;
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加大垃圾收集压缩转运情况的督办检查,参与固废和危废垃圾源头治理,严禁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2.统筹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建设施工场所管理,加强固体废弃物的日常巡查,实现城区建筑垃圾依法依规管理,定点排放; 3.做好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药监管,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协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商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水利局
34 水土流失防治 县水利局 1.县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组织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1.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土地开发利用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2.开展水土保持情况巡查工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3.配合开展水土监测,防止水土流失。
35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县水利局 1.县水利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调度,提供技术支持;对属于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侵占河道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整治工作加强督导;负责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1.统筹镇村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
县应急管理局 2.县应急管理局从社会维稳和汛期强制拆除角度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以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名义组织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2.发现或收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劝导制止并上报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对属于农民非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影响行洪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督导; 3.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 4.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中心城区河道的保洁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交通运输行业管辖范围内的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违建清理整治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在河库岸线管理范围内开垦耕地影响行洪行为整改工作加强督导;
县生态环境分局 7.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以生态治理名义违法侵占河库违建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督导;
县公安局 8.县公安局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依法强制执行的角度予以支持配合;
县财政局 9.县财政局为开展侵占河道违规建设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人民检察院 10.县人民检察院对违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县人民法院 11.县人民法院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挥司法职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保护法律意识。
36 噪声污染治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将噪声污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常态化工作指导机制,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监管工业噪声;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调查、监测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负责对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娱乐场所超时经营产生的噪声的监管; 2.对辖区内噪声污染问题进行日常巡查;
县公安局 3.县公安局负责监管交通运输噪声和对个人住所内发出的噪声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或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管; 3.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声扰民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止无效的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协同生态环境分局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 4.做好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车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进行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监督;按职责分工监管建筑工地施工噪声;
7.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八、城乡建设(8项)
37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审批镇街提出的危房改造申请及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 1.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农户开展房屋安全自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2.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摸排上报危房改造计划需求;
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3.指导村(社区)做好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评议、审核、公示工作;
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4.做好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
5.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册工作;
6.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安全管理,按时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7.收集、整理、保存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规范档案并同步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8.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匠摸排登记工作,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
38 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屋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镇街排查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问题; 1.做好城乡自建房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2.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定期巡查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3.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
县应急管理局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4.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5.将自建房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县教育局 6.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6.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县公安局 7.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县民政局 8.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县商务局 9.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0.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1.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县委宣传部 1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39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以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对城市道路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以及杆线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及行政执法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 1.开展城镇基础设施保护、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县城市管理局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供电公司定期检查供电线路,排查供电管线、窨井盖、杆线、变压器等设备安全隐患,做好维护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2.做好网格日常巡查,发现地下管线、窨井盖、杆线、变压器等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辨明产权单位并上报;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联系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公司定期梳理清理通信线路,排查安全隐患,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3.做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窨井盖、杆线、变压器等设备周边现场防护工作,维持好秩序;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县公安局对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地下管线、杆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4.做好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需求摸底,项目相关设施建设的居民意愿率调查、意见征求、政策宣传,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要素保障支持;
县公安局 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协调联系县广播电视台定期检查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杆线,排查安全隐患,做好维护工作; 5.做好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居民、商户、企业等矛盾协调工作,参与项目日常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6.管线、杆线产权单位接到12345热线或群众投诉、举报、信访后,要及时到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当地政府报告; 6.移交乡镇的,做好交付后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地下管线、窨井盖、杆线、变压器等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0 城镇公共供水排水巡查及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做好经营户污水直排、偷排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问题上报;
县城市管理局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对防洪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督促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2.做好新建、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做好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
41 农村供水、饮水安全管理 县水利局 1.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1.加强农村供水、饮水安全宣传,开展村级饮水安全培训;
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2.开展监测户和重点人群饮水安全监测、排查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3.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用地、用电等问题;
县生态环境分局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 4.对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巡查;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 5.配合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 6.配合县水利局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42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 1.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监督检查;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开展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相关政策宣传;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落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2.加强对辖区内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巡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
县农业农村局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4.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 5.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县公安局 6.县公安局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餐厨垃圾中转站和处理厂的用地和规划;
县商务局 8.县商务局负责餐饮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者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43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 1.县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进行核准,监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堆放、利用等处置活动,监管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相关政策宣传;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实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运输的驾驶人员; 2.做好辖区内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巡查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 3.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对建设施工扬尘、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并将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核查内容之一; 3.做好辖区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及时运输或在场地内堆存未进行有效覆盖或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巡查管理,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超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和依法处罚,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 4.配合做好执法相关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在开工前,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
44 城乡规划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调查处理,对其他部门发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1.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并通报镇街相关情况;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2.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
4.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十、交通运输(2项)
45 农村公路管养 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县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 1.开展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2.统筹安排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负责筹措和安排整改所需资金; 2.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与管护;
3.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检查整改质量; 3.指导并监督村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4.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确保整改措施科学合理; 4.做好节假日及冬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等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46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格管理,合理规划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负责保障铁路安全相关工作,监督公路的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运输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做好道路安全隐患排查;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车辆登记,考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县应急管理局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快速救援机制,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3.负责乡、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督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为的管理; 4.配合开展国、省、县道安全隐患排查;
县城市管理局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清理违法占道、在道路上违法设置广告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5.做好公路项目建设施工环境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教育,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拖拉机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和对拖拉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配合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
7.协助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十一、商贸流通(1项)
47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县商务局 1.县商务局负责依法依规履行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商贸服务、流通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对辖区内的加油站、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经营单位,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巡查;
县应急管理局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加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职能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并要求企业落实; 2.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县商务局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 3.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积极参加牵头责任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共同做好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向牵头责任单位报告,并一同协调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参加牵头责任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发现包保对象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向牵头责任单位报告,并一同协调处理。
十二、文化和旅游(6项)
48 历史建筑和文物的保护以及安全管理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巡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工作;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及辖区历史建筑日常保护工作,发现文物线索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保单位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2.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名村等保护规划编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核发工作,负责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认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 3.做好对本辖区内历史建筑原址保护申请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 4.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修缮、保护等工作;
5.开展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9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监管执法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配合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公安局 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辖区文化市场行业管理;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公安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毒”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4.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50 旅行社经营行为监管执法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配合县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开展日常巡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后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2.发现旅行社运营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3.协助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51 民宿促进和管理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开展等级评定,加强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1.摸底本辖区内民宿基本情况;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依法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2.组织民宿业主参加培训,指导民宿业主规范经营;
县消防救援局 3.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3.配合县消防救援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民宿安全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县应急管理局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民宿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审批发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与民宿建设规划有效衔接,加强零星分散用地保障,合理布局民宿基础设施,负责不动产确权登记。
52 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监管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广播电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1.开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对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核实查处。 2.做好应急广播管理平台维护,“村村通”广播阵地管理工作;
3.配合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开展广播电视设施的定期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53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执法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负责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2.开展网格巡查,发现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配合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十二、卫生健康(1项)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1.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及实施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组织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做好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3.县交通运输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3.发现辖区出现疫情,及时上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人员的分散隔离;
县应急管理局 4.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公共卫生措施,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 6.县公安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 7.县民政局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教育局 8.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或事态扩大。
十三、应急管理及消防(8项)
55 自然灾害防范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1.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建立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
县委宣传部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 2.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及调拨工作,组建镇级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等工作; 3.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信息;
县公安局 4.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4.开展辖区内低洼易涝点、湖河堤防、沟塘水库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县财政局 5.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 5.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 6.做好灾情统计上报、灾害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7.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 8.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城市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
56 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 1.县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镇街上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系机制,制定和执行消防安全预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消防救援局,做好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工作;
3.加强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情及时组织群众疏散;
4.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57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线索、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场处置。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和政策宣传教育,按照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队伍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配合开展重点检查,着重开展“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风险隐患排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统筹网格力量,加强工作巡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
5.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6.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做好事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58 防汛抗旱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建立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综合指导协调镇街和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镇街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险情巡查、应急处置; 1.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
县水利局 2.县水利局负责编制县级江河、湖泊防洪规划,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与发布、水工程调度以及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组织指导水利水毁修复等工作; 2.制定防汛抗旱各类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建立辖区防汛风险隐患点清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供水工程、燃气、污水处理站安全运行,负责建筑施工领域汛期安全防范,指导灾后房屋鉴定; 3.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开展防汛应急预案演练,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防范及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临时用地; 4.开展低洼区域、建筑工地易涝点、井盖等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开展自救准备;
县农业农村局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5.做好汛期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上报洪涝、积水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内公路的防洪安全;及时征调、组织紧急避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6.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县城市管理局 7.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灾区环境卫生维护,承担生活垃圾清理、转运和无公害化处理工作; 7.摸排隐患区域人群底数,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救助经费和物资;
县气象局 8.县气象局负责实时发布天气预警,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59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1.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2.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3.县消防救援局在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 3.做好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应急演练;
县消防救援局 4.做好防火物资储备、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区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6.接收森林火情预警信息,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出现火情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7.落实森林防火期间的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60 燃气安全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1.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开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燃气器具的监管执法; 2.开展燃气安全定期巡查、隐患排查,配合部门做好入户排查工作;
县公安局 3.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的车辆及从业人员证件进行核查;
县应急管理局 5.县应急管理局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县消防救援局 6.县消防救援局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县商务局 7.县商务局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1 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级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 1.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统筹指导居民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点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做好网格日常巡查、集中排查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及时向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3.做好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 4.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占据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进入载人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查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醒,引导公众文明停放、安全充电;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4.指导村(社区)落实尚未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居民小区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措施;
县公安局 5.县公安局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责任,把飞线充电等不安全行为纳入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对未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义务造成重大事故的个人或主体进行依法处置。 5.做好电动车“e”助手系统录入,开展电动车非法改装督导检查整治活动。
62 烟花爆竹经营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1.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非法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2.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十四、市场监管(2项)
63 食品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镇街的报请,对一定规模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直接派员现场指导; 1.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县教育局 2.县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属教育部门许可范围的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配合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2.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工程;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推进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储备粮、糖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按权限负责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村级做好相应规模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4.协助处理食品安全突发应急事件,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预警防范工作,赶赴事发现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职责,配合现场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5.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和联合处置机制;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协调医疗救治工作。 5.做好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64 传销、违规直销监管执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犯罪的做好立案侦查。 2.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执法过程中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十五、教育培训监管(1项)
65 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县教育局 1.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承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执法工作,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的机构,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县教育局对发现或者镇街上报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巡查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
县科学技术局 2.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对线下科技类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协助县直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对线下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和联合执法。
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食品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依法打击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县应急管理局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 7.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日常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 8.县公安局依法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负责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及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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